研究生类
公务员类
工程类
语言类
金融会计类
计算机类
医学类
研究生类
专业技术资格
职业技能资格
学历类
党建思政类
全国联考
公共课
专业课
全国联考
同等学历申硕考试
博士研究生考试
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
法硕联考综合(法学)
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
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
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经济类联考综合能力
化学
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
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
问答题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请分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请对“对于累犯,不适用减刑、缓刑和假释”进行辨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个体工商户张山因购货急需,由其同乡好友马乃作一般保证人,向另一个体工商户王如林借款5万元,在借款合同上马乃以一般保证人的身份签字。后来,张山因经营不善,为逃债举家出走,不知下落。一年后债务到期,张山没有偿还债务。于是王如林直接向马乃索债。马乃认为自己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在王如林没有提起诉讼或仲裁并就张山的财产强制执行前,自己没有义务清偿,所以拒绝王如林的请求。王如林诉至法院,要求马乃履行保证义务,清偿张山所欠债务。 试分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高某欲出卖自己多年饲养的一条狗,高某告知买受人秦某狗易咬伤人的事实,但秦某仍表示愿意购买,于是高某要求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三个月内付款。二人约定,在秦某没有付款之前,高某将保留狗的所有权。秦某将狗运回家后不久,该狗挣断铁链逃脱,被孙某拾得。在孙某一个多月的饲养过程中,有人问及该狗是谁家的时候,孙某都回答说是暂时替他人保管的。某日,孙某将狗放到外面,将行人周某咬伤。孙某觉得此狗不易驯服,便将狗出卖给陈某,但没有指出狗经常咬人的事实,不料狗又咬伤了不少人,为此,陈某要求孙某退还价款,返还狗给孙某。 [问]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有犯罪必有刑罚。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有人认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中,他人的损害无论是否因第三人所致,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连带责任。”请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单位犯罪的概念、成立条件及处罚原则。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刑法》第110条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刑法》第113条规定:“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103条第2款、第105条、第107条、第109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试分析上述两条法律规定。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均为结果犯。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请对“我国刑法中刑罚目的以特殊预防为主、一般预防为辅”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某市国际展览中心正在举行大型车展。车展主办方在车展人口处设有一个巨型标志牌。2002年6月10日,该市刮起六级大风,刮倒了标志牌,当场砸伤两名参观者,并砸坏一名参观者的私车。两名伤者因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误工费共计五万余元,私车修理花去五千余元。 间:(1)此案涉及何处民事责任,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2)此案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和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法律要求。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简述赌博罪的构成要件。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试从概念、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对该法条进行分析。
进入题库练习
问答题1. 某村民委员会在开展“争创精神文明户”活动中,将子女是否孝敬老人作为一项重要的指标,要求村民对孝敬老人作出承诺。张老汉的儿子张三写了书面承诺书,保证每月至少给父亲50元的赡养费,保证书一式三份,村民委员会在保证书上盖章后,张老汉、张三和村民委员会各存一份。之后,张三家被评为“精神文明户”。但是张三始终没有履行过承诺。一次张老汉向儿子张三要钱看病,张三以其儿女上学需要学费、经济紧张为由拒绝。村民委员会据此撤销了张三家“精神文明户”的称号,并支持张老汉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老汉的诉讼请求,判令张三每月向张老汉支付赡养费50元,并支付张老汉看病的费用。几个月后,张老汉再次找到原审法官,请求撤销原判决。理由是判决生效后,虽然张三付清了他看病的医疗费,每月也按时给他50元赡养费,但是他的孙子和孙女从此再也不喊他“爷爷”了,他为此非常伤心。法官听后也很同情,但却感到无能为力。 阅读上述材料,结合法理学知识和原理,谈谈你对村民委员会的举措、法院的判决以及张老汉的遭遇的认识。 本案例主要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作用的局限性。(1)道德是法律运作的社会基础和评价标准,道德对法律的实施有促进作用,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培养和道德水平的提高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实施和实现。村民委员会提倡孝敬老人和支持张老汉起诉的举措有利于法律上相关规定的落实。(2)法律是传播道德、保障道德实施的有效手段,我国法律对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律的属性,法律成为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就本案例而言,张老汉作为老年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张三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得到了我国宪法和法律的确认。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法律传播社会主义道德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实现的功效。(3)法律在社会生活调整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是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可以适用法律,在有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中,法律无法发挥其作用,而更多的需要道德等手段来调整。就本案例而言,关于张老汉赡养费的问题,法律和道德可以共同调整,可以通过法律的适用来解决。但是,对于张老汉的孙子和孙女不喊他“爷爷”的苦恼,法律却无能为力,这正好体现了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进入题库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