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王某与李某系单位同事,王某为一般职工,李某为部门经理。某日,王某与李某所在单位被盗,李某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万元。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王某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单位来找过王某。王某感到李某对其产生怀疑,害怕李某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便私下约见李某,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李某1万元了结此事,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并要求李某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李某同意后,王某支付给李某1万元,李某也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供认李某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王某与李某之间私下了结此事后,即对王某进行审问,排除了王某参与犯罪的嫌疑。王某遂要求李某返还所得款项。李某认为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王某诉至法院。问:
问答题张某是一个体户,与乙设立一家服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买下了张某的全部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是给他99%的股份和债权。由于管理不善,公司最终破产解散。张某主张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公司应将欠他的钱偿还,但公司其他债权人却认为,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的全部股份,公司其实是他的一人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问:法院该如何审理该债务清偿案件?
问答题(2015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请问: (1)本条所称“胁迫”应如何理解? (2)有权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是谁? (3)本条中的“一年”是何种性质的期间?
问答题简述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问答题试论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问答题甲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6月底将一辆行驶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为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乙公司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况,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乙公司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问:
问答题有的学生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方未向甲方提出质量问题,甲方去函要求乙方支付余款20万元。乙方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方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2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方未答复。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
问:
问答题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问答题陈德俄与陈德群是同胞兄弟,陈德俄虽在新加坡居住,但与陈德群之间保持着书信来往。1992年,陈德俄出资委托陈德群在琼山县大致坡修建毗连两间房屋一处。房屋建成后,陈德俄口头委托陈德群代管。陈德群在代管期间,从2006年起以月租金10元将此房出租给琼山县商业局大致坡营业部使用。同年,此房的屋顶、门窗等被台风刮坏,营业部要求陈德群维修,或者由营业部自修后在房租中扣除维修费用,陈德群因无钱维修,提出将此房卖给营业部。2007年8月22日,陈德群自愿与营业部订立买卖房屋契约,以70000元价款将此房卖给营业部,并写信告知陈德俄。营业部买房后,将房屋进行了整修,并在第二间处新建房屋三间。2008年营业部撤销,将此房移交给第三人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使用至今,但此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陈德俄。2010年10月,陈德俄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落实政策,返还房屋。后经琼山县侨务办公室查处,函复原告不予返还。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返还房屋。法院受理后,追加琼山县大致坡供销社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本案中原有房屋及营业部新建的三间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特征。 (3)试分析适用该制度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内容。 (4)民法规定该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问答题2010年,进城务工的新霞村村民陈某返回农村,与其妻子崔某向县工商局申请,领取了粮食加工的营业执照。随后,他们又以两个人的名义向城建部门申请到一块建设用地准备建造厂房并领取了建设用地使用证。当时,同村的马某也想自谋职业,便帮助陈某夫妻二人办理上述手续,陈某由于资金上有些紧张,建议与马某合资建房。在建房过程中,马某出资份额占80%,陈某夫妇只提供了少量的钢筋和木板,大约占房屋建造成本的20%。2011年6月房屋建成,陈某夫妇与马某签订了书面协议,规定房屋产权归马某所有。其后马某与陈某夫妇一直合伙经营粮食加工厂,3年后陈某夫妇进城,双方便协商终止合伙关系,房屋由马某一直使用。后来陈某夫妇回到农村,又向马某主张房屋所有权,被马某拒绝,产生纠纷,遂向法院起诉。 问: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本案中的房屋应归谁所有。
问答题《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请分析:
问答题《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什么? (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何类侵权责任?其主体责任范围如何界定?
问答题简述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的区别。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问答题[案情]
武大郎为了娶隔避老王的女儿小莲,从朱富手中购买了五货车砖用于建造房屋,武大郎委托武松至朱富处拉砖,武松将砖拉回后,武大郎借了时迁5万元用于支付砖的费用。次日,武大郎开始用砖盖了二层小楼,楼盖好后,武大郎与小莲办理了结婚登记。次年,小莲生一儿子小二郎,小二郎素喜打斗,6岁时在一次争斗中将隔壁老宋家的儿子宋小江打成重伤,花去人民币3000元。
[问题]
问答题郭某曾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遗产3问房屋和2万元存款给长子郭甲继承。但弥留之际,郭某看到郭甲似乎在窃笑,巴不得自己赶快死,便宣布把自己的全部遗产给次子郭乙继承。当时在场人员有护士小王、郭甲、郭乙及郭某的女儿郭丙。郭丙患有严重的精神病,无业在家。郭某对郭丙很讨厌,故未考虑过给她遗产。 问:(1)两份遗嘱以哪一份为准?为什么? (2)为准的遗嘱效力如何?为什么? (3)如果郭甲为争夺遗产,在郭乙水杯中下毒,但误把白糖当作砒霜,则发生什么民事后果?为什么?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组成一个采石组,签订了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均分报酬,共担风险。后丁要求加入,经甲、乙、丙同意参加,但未在协议上签字。丁加入后与甲、乙、丙共同经营,并参加了两次分红。某目,丁在执行爆破任务时因装炸药失误,致使提前爆炸,飞石将丁双臂炸伤。丁要求甲、乙、丙承担其医治费用及生活补助共1万元,被拒绝,丁于是诉诸法院。 问:(1)应如何认定丁与甲、乙、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2)丁的损失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7月,被告谢某与原告张某之妻姜某结识,二人一见钟情,不久遂发生通奸关系。二人有家不回。某天夜里,二人不回家,同宿于村中的柴草棚。同宿时,谢某、姜某二人感觉前途无望,但又难舍难兮,遂决定双双殉情。于是,谢某即返回家中取来磷化锌。两人当即同时服用,服后双双昏迷,直到天明才被人发现。经抢救,谢某脱险,但姜某却死亡。姜某死亡后,留下3个未成年子女,给其夫张某生活带来许多困难。为此,原告张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谢某赔偿经济损失。 问:(1)谢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2)一般侵权行为责任的特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