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试论合同自由原则。
问答题简述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问答题甲厂自2006年起在生产的某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2008年,乙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2010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2011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 问:(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提出可行性建议。
问答题2013年5月10日,某家具行与某贸易公司达成买卖10套仿古红木家具的协议,约定双方在合同书上盖章后合同成立,但未约定家具的质量标准。家具行盖章后,将合同书寄给贸易公司盖章。贸易公司未盖章,即将10套仿古红木家具发运给家具行。家具行收到家具的当天,将家具卖给某宾馆。一周后,宾馆因购得的家具多处开裂而退货。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家具质量未达国家标准。
2013年7月10日,家具行以家具质量不合格为由向贸易公司提出退货,贸易公司要求就此事进行协商,双方协商未果。家具行要求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遭拒绝。贸易公司的理由为:第一,本公司至今未在合同书上盖章,合同尚未成立,故不构成违约;第二,双方未约定家具质量标准,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认定家具质量不合格。
在家具行要求退货的第三天,家具行的仓库因雷电起火,存放在那里的10套仿古红木家具全部被烧毁。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甲和乙是某公司职工,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于2010年派遣甲去公司设在北京的办事处工作6个月。甲在临行时,将自己的一个台式电脑交给乙保管和使用。2个月后,甲给乙打电话,说自己在北京买了一台“DELL”牌笔记本电脑,家中的那个台式电脑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另一员工丙得知该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愿意买下甲的那个台式电脑,但是又不愿多出钱。因此,丙便对乙说:“你可以打电话告诉甲,说他台式电脑的显示器出了毛病,图像有点模糊,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当时有点犹豫,但是考虑到自己和丙的关系非常好,因此便按照丙的意思给甲打了电话。甲信以为真,便电话告诉乙说,如果电脑的显示器坏了,可以降低价格把电脑卖掉。于是,乙便以1000元的低价将甲的台式电脑卖给了丙。甲从北京返回后,得知事情真相,要求丙返还台式电脑。丙答复说,5天前已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经查,丁买下电脑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2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 问:(1)乙、丙买卖台式电脑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甲可以请求乙、丙承担什么责任? (3)丁是否可以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
问答题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区别。
问答题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问答题2010年8月2日,李某为了表达和刘某的友谊,表示将一幅价值4000元的字画赠与给刘某,刘某也表示同意。8月3日李某将该字画交付给刘某。2011年11月13日,二人发生冲突,刘某将李某毒打致其头部重伤住院。李某的妻子、儿子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时李某虽受伤,但意识仍正常。2011年11月19日,李某伤情恶化,意识丧失。虽经继续治疗,但因伤势过重于12月20日死亡。李某的妻子和儿子痛不欲生,强烈要求刘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经查,李某亲属除了妻子、儿子还有父母,但因李某的父母年老多病,一直对他们隐瞒该事。直到2012年1月20日才告诉他们。 问:(1)2011年11月13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 (2)2011年11月19日,可以请求撤销李某对刘某的赠与的人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3)2011年12月20日,可以请求撤销赠与的人包括谁?依据是什么? (4)李某的父母有无撤销权?如果有撤销权的话,如何计算存续期间?
问答题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问答题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威胁将一块价值5000元的古怀表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给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捉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雷击引发的大火而灭失。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问: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甲为电脑销售商,因临时出国,将尚未出售的一批电脑委托好友乙暂时保管。乙因经商急需而向丙借款,丙要求提供担保,乙遂将甲的电脑出质于丙。丙将该电脑委托于丁保管,费用1000元。后甲发现此事,遂引起纠纷。问题:
问答题(2012年法条分析5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何种归责原则?其含义及适用范围是什么? (2)本条第2款应当如何理解?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问答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请问: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请问:
问答题《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请运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分析:
问答题1998年2月,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盛怒之下将乙打伤。 乙当日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 1000元。1998年10月,乙感觉胸部疼痛,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其脾脏因最近几个月受到外伤而肿大,乙花去治疗费3000元。由于乙最近数月并没有受到其他外伤,他便确认其脾脏肿大是因甲将其打伤所为。1999年5月,乙找到甲,要求甲赔偿,遭到甲的拒绝。乙只好到当地居委会,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他们之间的纠纷,但调解未能达成协议。2000年4月,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甲赔偿。甲称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无权再向法院起诉。
请问:
(1)甲、乙之间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多长时间?
(2)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1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3)乙要求甲赔偿治疗费3000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4)乙要求甲赔偿医药费和治疗费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5)乙要求人民调解员调解甲、乙之间的纠纷能否使诉讼时效中断?
(6)如果乙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乙是否还有权到法院起诉?
问答题简述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