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某女婴,出生7个月,2008年10月7日因发烧去甲市医院门诊部治疗。医生周某问明病情后即开处方,并为婴儿臀部肌肉注射一针,药品名不详。婴儿回家后持续发烧多日,此间曾经他人注射治疗,并在婴儿臀部留下四个针眼,但婴儿高烧仍不退。2008年10月8日下午入住乙省医院治疗,住院四日后婴儿死亡,省医院死亡报告的结论是:由右臀部感染引起绿脓杆菌败血症,合并多脏器功能衰竭导致死亡。婴儿的父母吴某、郑某遂向法院起诉。经查:医生周某系合同制工作;婴儿入住省医院后,省医院的病历被人改过,且省医院拒绝提供有关病历资料导致尸检鉴定无法进行。 在不考虑法律溯及力问题基础上,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钱某与赵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购买了一块瑞士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孙某协商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孙某得到手表后,被周某盗走,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武某。后武某在佩戴该手表时被孙某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纠纷。 问:(1)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武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问答题俗语有云,“紧急时无法律”,请用侵权责任相关理论进行分析。
问答题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回答以下问题:
问答题村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负担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支付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为此引起纠纷。 问:(1)李某的行为在民法上属于何种性质?为什么? (2)李某的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真题)简述婚姻的效力。
问答题张某因出国进修需要离家一段时间,就把宠物狗“豆豆”托付给邻居王某临时照看。后来由于王某不擅长喂养小动物,就把小狗卖给了廉某,张某回国后发现“豆豆”被卖给了廉某,就以“物权具有追及效力”为理由,要求廉某返还小狗“豆豆”。
试分析张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问答题原告顾全泰,男,38岁,农民。被告李秋炳,男,74岁,退休工人。顾全泰的父亲顾尔熹在玉采镇红星街83号原有房屋三间,1962年遭火灾烧毁。因顾忌讳此地“不吉利”,便另找地基盖房居住。李秋炳和顾尔熹是好友。李秋炳于1962年年底在顾尔熹原被烧毁之房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三间房屋。该宅基地是顾尔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购置。1970年顾尔熹向李秋炳商量借一间房屋给儿子顾全泰结婚,李同意,因两家关系较好,也无租金之说。一年后,顾全泰因另有房屋而迁出。1980年顾尔熹死亡。1986年12月原告顾全泰与被告李秋炳对83号房屋的产权发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全泰声称:李秋炳所建房屋是在他家原有宅基地上建造起来的,当时言明顾乐熹出宅基地,李秋炳出钱出建筑材料,房屋建成后两家共有,并提出1970年自己结婚时住过该房屋,李家未收房租,足以证明房屋为两家共有。被告李秋炳辩称:建屋时顾尔熹确曾讲过,在他宅基地上建房,将来分间房屋给他,当时我未同意。因两家关系较好,也示最后确定,此事不了了之。1970年顾全泰结婚曾使用过房屋,属于借用性质,顾尔熹生前也从未主张过产权。故李秋炳否认讼争房屋为共有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未能形成财产共有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讼争该房屋为共有财产的诉讼请求。问本案讼争的房屋是否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共有财产?为什么?
问答题(2012年真题)孙某与江某于2004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婚后各方应以家庭为重,互相忠实;任何一方背叛对方,背叛方必须同意离婚,且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随着女儿的降生,2006年初,二人又补充了忠诚协议的内容:如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离婚后女儿归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必须放弃对女儿的监护权。 2009年9月,江某得知孙某与其大学时期的恋人邹某重温旧情,气愤不已,但因孙某一再保证以后不再与邹某联系,故江某原谅了孙某。 2010年4月,江某发现孙某仍然与邹某保持着联系,且经常互发暖昧短信,接触频繁,孙、江二人感情因此出现危机。同年7月起,孙某与邹某在外租房同居。江某对孙某的出轨行为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要求孙某履行夫妻忠诚协议。 请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我国民间有种说法“一手托两家,顾头不顾尾”,请运用代理的有关制度对其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和乙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的商标。 问:(1)如果甲申请在先,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2)如果甲、乙同一天申请,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3)如果甲、乙同一天申请并且都没有使用该商标,商标局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甲、乙、丙三人合伙经营一个鲜花店,取名“巴黎春天”,负责人为甲。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4:2,2010年2月,丙因私事外出,甲和乙商议后和花农丁签订了一份价值12万元鲜花购买合同。因鲜花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和乙决定向银行贷款15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于是甲和乙以花店所有的用于日常进货的汽车一辆用于抵押,但因某些原因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后因花店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商定,凡10万元以上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大客户戊对花店的债务12万元;(3)花店除欠银行15万元以外,尚欠庚、巳各5万元;(4)花店全部财产共值20万元。 问:(1)银行如果要起诉,因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甲、乙和丁的鲜花购买合同以及和银行的贷款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甲、乙和银行所签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如果乙和丙以甲免除戊债务的行为未得到合伙一致同意为由主张免除无效,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5)如果银行、庚、巳同时向花店主张债权,花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6)如果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主张?为什么? (7)如果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
问答题(2009年法条分析5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请分析此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权利的含义、行使条件及行使方式)。
问答题简述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问答题孙长江于2000年9月6日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其内容为: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价值 20万元)由其妹妹孙长虹继承;个人存款20万元中的10万元由其弟弟孙长河继承,另外10万元给其女友常姗姗。2001年12月8日,孙长江又立自书遗嘱一份,改变了原公证遗嘱的内容,指定将其房屋给常姗姗。2002年7月8日,孙长江因车祸死亡。除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的妹妹孙长虹和弟弟孙长河外,孙长江没有其他继承人。孙长江的遗产包括个人所有的房屋1套:存款20万元,债券6万元。另外,孙长江尚欠朋友王玉山借款14万元。
问:(1)孙长江所立的两份遗嘱中,哪一份是有效的?为什么?
(2)对孙长江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理由是什么?
(3)如果孙长江的遗产已被分割,对其所欠王玉山的债务应当如何清偿?根据是什么?
问答题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器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 问:(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器?为什么? (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器?为什么?
问答题(2014年简答53)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简述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问答题张某与某鲜花店约定,由该花店每天向在某公司上班的J小姐送一打玫瑰花。张某支付购买鲜花的费用。 问:(1)请分析张某、花店和J小姐在该法律关系中处于什么地位? (2)张某和该花店是否需要事先通知J小姐,并取得她的同意?J小姐能否拒收鲜花? (3)如果J小姐拒收鲜花,则鲜花店应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