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简述名誉权与荣誉权的区别
问答题1998年6月18日天色已晚,养猪专业户雷飞从县城回家。快到村子的时候,忽然发现路边有一头无人看管的猪,他左右寻找了一下没发现人,又高声呼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就把猪带回家。雷飞捡到猪后,到处打听了几天,都没有发现附近有谁丢了猪,于是雷飞就将该猪与自己的猪放到一起饲养。没过几天,猪配了种,怀上了小猪崽。过了一阵子,邻村的郭相富找到雷飞,说明是自己丢了猪,经确认丢失的母猪确实为郭相富所有。郭相富要求把猪领走,但雷飞认为,郭相富可以领走母猪,但母猪产下的猪崽应归自己所有,因为是由于自己的精心饲养和照料才使母猪怀上猪崽。而郭相富却认为,自己的母猪生下的猪崽理所当然属于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问: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用益物权的种类。
问答题《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大学生李某要去A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实习。此前,李某通过某租房网站租房,明确租房位置和有淋浴热水器两个条件。张某承租了王某一套二居室,租赁合同中有允许张某转租的条款。张某与李某联系,说明该房屋的位置及房屋里配有高端热水器。李某同意承租张某的房屋,并通过网上银行预付了租金。李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位置不错,卫生间也较大,但热水器老旧不堪,不能正常使用,屋内也没有空调。另外,李某了解到张某已拖欠王某1个月的租金,王某已表示,依租赁合同的约定要解除与张某的租赁合同。李某要求张某修理热水器,修了几次都无法使用。再找张某,张某避而不见。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笔医疗费。无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购买了全新电热水器,B公司派其员工郝某去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将张某存放在储藏室的一只木箱搬进卫生间,供郝某安装时使用。安装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试用便离开,走前向李某保证该热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仅将该木箱挪至墙边而未搬出卫生间。李某电话告知张某,热水器已买来装好,张某未置可否。另外,因暑热难当,李某经张某同意,买了一部空调安装在卧室。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何种制度?该制度的含义是什么? (2)试分析该制度的成立条件。 (3)试分析该制度的法律效力。
问答题“处分权是关系到所有物命运的权能,因此处分权能只能由所有人行使。”试用民法原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简述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问答题杨某自幼丧父,和母亲吉某相依为命生活,感情甚深。吉某一个人靠着顽强的毅力,不但将女儿杨某拉扯大,而且靠经商过上了富裕的日子,自己买了一套住房,并有个人存款12万元。女儿杨某成家后,也非常孝敬母亲,和丈夫张某及女儿张乙随母亲一起居住,经常帮助母亲。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2月,吉某外出进货时,不幸遇害。杨某悲痛欲绝,竟也在几天后因过度伤心死亡。此后,已经多年不来往的吉某的弟弟吉甲突然向张某提出,吉某的女儿杨某已经死亡,现在只有自己才是吉某唯一的亲人,应该继承其全部遗产。张某不同意,二人争执不下,吉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张某的妨害,实现自己的继承权。问:
问答题甲有一座面向大海的房屋,为了保证自己能在房子里欣赏海边的风景,甲与其邻居乙约定,乙在4年内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为此甲每年支付乙4000元作为补偿。随后,甲与乙进行了相关登记。2年后,乙将其土地转让给了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建楼的手续齐备,但甲对此提出异议,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1)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是何种权利? (2)丙是否有权在土地上建造高楼?
问答题刘玄、关云、张翼于200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玄保管。同年10月,刘玄出差遇赵华,赵华愿购买此画,刘玄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华。事后,刘玄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玄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000元。赵华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海。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华即将画交付给王海,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海。依此约定,赵华将画交付王海,王海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海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健也表示喜欢此画。2010年3月份黄健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海处买了此画,黄健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健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健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健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健。黄健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华于2009年12月与王海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1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虎,周虎以前即知赵华有这样一幅画。周虎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华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海,而王海于2010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虎遂找赵华说理。赵华得知后,找到黄健,要求黄健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海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问:(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请分析: ①刘玄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玄与赵华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②赵华与王海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③王海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健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④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⑤赵华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虎借款?周虎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⑥赵华对王海的债权,应由准来承担?
问答题简述债权的权能。
问答题原告甲系某住宅小区的住户,每月1日按时向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被告乙交纳当月的车位费120元。乙在小区内设有停车场,在其旁边配有保安岗亭并有专门的保安轮流值勤。乙为每个住户指定了固定的停车位。3月2日晚,甲将自己的本田雅阁小轿车停放在停车场内,因天黑且当时没有保安指挥,误停在场内邻居的车位上。次日早上10点发现车丢失,遂报案。破案后经犯罪嫌疑人交代,在其出入小区逗留作案期间并未受到任何保安的干预和查问。由于车辆已被销赃且赃款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30万元。经查,甲、乙订立的《住宅小区管理协议书》中包括保安工作,其中“服务项目”项下规定小区的保安服务包括:设立保安岗亭和24小时不间断流动巡逻。另外,作为协议书附件的、由乙统一印制的《业主须知》中规定,为保障统一管理,业主停车须听从保安调度,并将车停放在自己的车位中,否则乙不保证车辆安全,乙也将此作为不赔偿的抗辩理由。 问:(1)本案中甲与乙系何种法律关系? (2)乙是否应当赔偿甲汽车被盗的损失?
问答题村民张某向邻居王某买下10头猪,买回后不久,其中一头母猪产下10只小猪。王某遂向张某要求加价,张某不允,王某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日确实是以未怀胎的价格成交,且张某买回后未对猪进行配种,该母猪确系在买回前即已怀胎。 问:10只小猪应归谁所有?
问答题赵某开了一家小超市,柜台上的告示写明:“购买时请看清商品。所购商品出超市后概不负责。”钱某到赵某开的小超市买了一瓶高档护肤品,钱某回家使用后不久发现脸部红肿,并出现血红紫块,后经鉴定该化妆品为劣质化妆品,对人体危害极大。钱某不得不到医院救治,花销极大,钱某遂要求赵某赔偿损失。赵某以柜台有明确告示为由拒绝赔偿,但又害怕钱某起诉,便将自己的一辆轿车以极低的市场价格卖给了知道此事的表弟孙某。钱某起诉后,发现赵某家中并不富有,而超市规模小,根本无法支付大额治疗费,该轿车是主要财产。孙某接受轿车后对外甥李某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把车送给你。”后李某考上了研究生要求孙某赠与该轿车,孙某称该汽车已经卖掉,因此撤销自己之前的承诺。李某认为构成违约,要求孙某赔偿其损失。问:
问答题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问答题某市的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技术开发合同,机械制造公司委托电子公司为其开发一些新型的电子监控技术。双方当事人约定,开发的期限为一年,开发的费用和报酬为200万元人民币,机械制造公司首先支付50万元,其余的150万元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支付。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因为产品市场销售出现困难,机械制造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在电子公司交付技术成果后,迟迟不能向电子公司支付其余的150万,经过多次交涉,机械制造公司承认自己丧失了清偿能力。经过调查,电子公司发现该市水泥厂购买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欠机械制造公司产品价款300万元,而且该款项已经到期。 问:(1)电子公司能否在对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后,再对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如果不可以,为什么?如果可以,在电子公司和机械制造公司的诉讼尚未审理完毕的情况下,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 (2)如果电子公司考虑到机械制造公司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没有向其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水泥厂提起代位诉讼,此时何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此时,机械制造公司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 (3)如果电子公司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为了防止水泥厂向机械制造公司支付款项,电子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4)在代位诉讼过程中,水泥厂提出其之所以没有向机械公司支付价款,是因为机械制造公司的产品根本没有达到他们约定的技术标准,无法使用,构成根本违约。该理由能否对抗电子公司提起的代位诉讼? (5)如果机械制造公司在得知电子公司对水泥厂提起了标的额为150万元的诉讼后,也对水泥厂就剩余的150万元提起诉讼,机械制造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两起案件是否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对机械制造公司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6)倘若电子公司已经向机械制造公司提起了诉讼,然后又向水泥厂提起了代位诉讼,法院对于代位诉讼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