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郑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09年离婚,在共同生活的6年期间,修建了相互连接的房屋共8间,离婚时每人分得4间。郑某要迁往外地居住,遂将自己的房屋出卖与王某,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李某得知了此情况,认为郑某出售房屋时没有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请求法院确认郑某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问:(1)王某能否取得4间房屋的所有权? (2)郑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优先购买权?
问答题甲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6月起至2008年12月止。甲同时提供自己的一幢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另行于2008年7月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8月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丙为甲的借款提供全额连带保证责任。9月,甲将房屋出卖给丁,但并未告知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该房屋出卖后也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后甲到期没有清偿银行借款,乙银行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8岁的小明在光远小学上三年级。某日,在上手工劳动课时,上课老师的孩子突然生病,于是他吩咐同学们保持课堂秩序,然后赶紧送孩子上医院去了。淘气的小明于是和同桌小光打闹玩耍,一不小心用做手工的剪刀刺伤了小光的眼睛,花费医疗费数万。小明的父母已经离异,小明随母亲生活。小光的父母要求小明的母亲负担医疗费。小明的母亲则认为,是光远小学管理不善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 问:(1)小明的父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学校有无赔偿责任?为什么? (3)小明的父亲要不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10年3月,A厂和B厂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双方约定:A厂每月向B厂供应某型号机器配件500件,单价10元;每月30号结清当月货款;合同期限不定,自B厂自行研制配件成功并通知A厂之日起合同解除。合同订立后,双方均依约履行,合作愉快。2011年8月,B厂研制的配件成功并顺利投产,于是书面通知A厂解除合同。A厂以自己的货都是按照B厂要求的规格定制无法另售他人为由拒除合同,并继续向B厂发货,B厂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于是,A厂将B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B厂承担违约责任。 问:(1)A厂和B厂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 (2)B厂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06年10月,刘某(女)与宋某(男)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对外所欠的债务都由各自清偿。婚后,由于宋某经常赌博、酗酒而欠下债务7万余元。刘某为此经常规劝宋某改邪归正,但宋某非但不听,还经常打骂刘某。一日,因宋某酗酒晚归,刘某与宋某再起争执,宋某一记耳光导致刘某右耳失聪。刘某忍无可忍,最终于2008年2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刘某和宋某拥有下列财产:住房一套,此房产于2005年登记于宋某名义下;汽车一部,该汽车系刘某和宋某共同在2007年从经销商处购得;存款4万元,存折上的储户名称是刘某。二人共同生活期间欠张某3万元钱,对于刘某与宋某结婚期间的约定,张某并不知情。二人婚后还生有一子宋嘉,二人都想争当宋嘉的监护人。问:
问答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问答题有的学生说:“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说行为人的内部意思和外部表示一致,因此,意思表示真实就构成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实体条件之一。”试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甲、乙订立西瓜买卖合同,约定甲以每公斤0.6元的价格卖给乙西瓜2000公斤,双方未约定履行顺序。甲向乙供应了1000公斤西瓜后,要求乙支付货款,遭乙拒绝。甲诉至法院。 问:乙是否有权拒绝付款?
问答题(2016年简答53)简述宣告死亡的条件。
问答题戴瑜于1986年向合江镇合江村陈折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间。1991年10月3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于1991年11月17日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12月6日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1月20日,戴瑜向张奕借款72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1999年11月26日,尚欠52000元。张奕于1999年11月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了判决,戴瑜不服判决向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即2000年8月10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产为由转让给其弟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年10月26日,戴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抵押贷款2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奕发现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01年3月8日向博白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戴瑜转让房产的行为,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经查,戴瑜分别于1984年12月、1987年2月生育两个小孩,1989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88年与其父母兄弟正式分家后,便带着妻子及儿子共四口人从农村老家搬到合江街其新建的房屋居住至今。问题:
问答题论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制度价值、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问答题(2015年辨析56)请对“不动产物权不经登记不得设立”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原告与被告关系不好,被告怀恨在心。2010年5月,原告新婚后不久,被告即将自己起草并打印的材料四处张贴。在材料中,被告宣称原告从小就被其继父蹂躏,人格怪异,等等。被告的这种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原告遂于同年6月起诉被告,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10000元。被告则辩称,其散发的材料内容属实,法院可以查证。但是法院受理案件后,针对被告所说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证实被告说的内容完全失实。 问:(1)本案涉及何种侵权行为? (2)该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问答题(2010年简答56)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问答题某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2000只电源开关,但回来经检测,发现有三分之一的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是某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2000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某建筑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制造厂已经被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所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请问:某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问答题甲突发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甲仅有一兄,别无其他亲属。甲兄安顿好甲后,即着手处理其财产事务。甲兄发现甲病前刚刚购进500公斤鲜鱼准备运往A城出售,便马上租车亲自将之押运到A城。甲兄正在联系销货事宜时,忽然接到电报,得知其女儿生了重病。甲兄心急如焚,急欲返家,又恐耽误销售鲜鱼,造成损失,不得以只好将销货之事委托同乡丙办理。不料丙怠于履行职责,致大部分鲜鱼售出前死亡,从而造成重大损失。甲兄后悔莫及,欲找丙赔偿,丙却下落不明。半年之后,甲病愈,认为其兄处理该鲜鱼销售事宜不妥,尤其不应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办理,故要求其兄赔偿损失。甲兄认为,转托之事实属无奈,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甲应向丙索赔。但甲无法找到丙,只得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其兄对丙的行为负责,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请问:法定代理人是否有权转委托?
问答题《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请问:
问答题简述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问答题试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问答题请简述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上请求权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