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张庄、王庄、董庄三村分别按照30%、30%、4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水库,并约定三村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水量。某年,李庄灌溉用水不足,与董庄达成协议:董庄从自己的用水量中供应李庄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李庄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流经两村之间的陈庄时,陈庄将水截流三分之二,灌溉本村农田。李庄因未及时灌溉,秧苗损失3000元。同时,李庄以为董庄故意减少供水,夜间派人偷偷将水库闸门打开放水3万立方米。因放水不当,造成张庄鱼塘中鱼苗损失3000元。王庄看到上述情形,决定将自己的30%份额转让给魏庄。问题:
问答题(2006年简答57)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问答题2008年,齐女与李男恋爱,不久两人便同居。同年9月,齐女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两人便到一个体医生那里做人工流产手术。在做手术前,李男为了避免以后同居时齐女再次怀孕,在未征得齐女同意的情况下便悄悄关照医生,让医生在做人流手术后给齐女上一道节育环。个体医生以为这是齐女自己同意的,便照李男的话办了。2010年7月,齐女与李男为琐事发生口角闹翻,继而分手。同年11月齐女与杨某结婚,婚后齐女一直不孕,到医院检查该二人生殖系统均正常,但是后来才发现齐女带有节育环。齐女经过回忆,认为只有2008年9月那次人流才有可能放节育环,便质问李男和当初的那位大夫,二人均承认放节育环的事实。齐女便向法院起诉,要求李男赔偿损失。 问:(1)本案涉及什么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如何? (2)本案应如何处理?
问答题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2008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2011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 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问答题渔民赵某于1 998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2004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2005年,钱某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并办理了收养手续。2006年,钱某改嫁给周某。不久,周某死亡。2007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短暂失去记忆。赵某记忆恢复后被送回。法院依法撤销了其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后,因财产返还、夫妻关系和子女收养等问题发生纠纷。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简述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问答题亲属法的调整对象。
问答题(2004年简答57)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问答题1992年5月,李某因为与其妻赵某发生激烈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赵某在1999年1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在2000年3月4日宣告李某死亡。李某的遗产由其妻赵某、其女李甲、李母依法继承。后经证实,李某并没有死亡,他在外地与张某结婚,并育有一子李乙,后李某由于患病于2002年2月2日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将其在家乡的遗产(包括其与赵某共同购买的一套房子和与赵某二人的存款2万元)全部由其子李乙继承。李乙之母张某作为李乙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按照遗嘱继承。 问:(1)人民法院受理赵某宣告李某死亡的申请后应当如何履行法定程序? (2)如果本案中,李母不同意宣告死亡,主张宣告失踪,则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3)如何确定本案中李某的死亡时间? (4)李某在去世之前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哪些财产属于李某的遗产,应当怎样处理?
问答题简述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问答题2010年元旦期间,某商场大楼正面墙壁上悬挂的广告条幅(布料)坠落,将正从商场走出的顾客王立裹住并将其摔出10多米,导致王立身受重伤。 问:(1)王立如果以该商场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可以选择的诉讼请求有哪些? (2)事实上该条幅是某厂家在征得该商场同意后所悬挂,事后,该厂家认为自己无法律责任,但出于道义,主动补偿了王立1万元。后该厂家得知商场已经对其提起了诉讼,请求其赔偿商场因该广告坠落事件而依法院判决向王立支付的赔偿金。厂家遂请求王立返还1万元,理由是王立获得该1万元构成不当得利,该主张是否成立? (3)如果本案中厂家和商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其应承担的责任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
问答题2007年,王丁丁的父亲去世,母亲张利随即再嫁。12岁的王丁丁十分不满,主动搬到爷爷奶奶家去住,张利每月给付生活费。2007年12月2日,王丁丁在玩耍时和同学李东东发生争执,用石块将李东东的额头砸伤,花去医疗费2万元。李东东的父亲李秋生要求张利赔偿医疗费。张利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并告知李秋生:王丁丁的父亲生前留给王丁丁一张1万元的存款单,被王丁丁拿到爷爷奶奶家去了。王丁丁的爷爷承认存单是在自己手里,但表示存款单是王丁丁的父亲留给王丁丁上大学的存款,不能用来赔偿李秋生,并要求李秋生向张利索赔。李秋生于是代李东东向法院起诉,请求张利和王丁丁的爷爷奶奶赔偿医疗费。 问:(1)王丁丁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问答题(2016年辨析56)有人认为:“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物之所在而支配该物。”请运用相关民法理论和规定加以辨析。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请分析:
问答题开元公司建设商住楼,建设中,因资金短缺,向银行贷款,双方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银行向开元公司贷款2000万元,开元公司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到期不还,该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开元公司向大发公司借款500万元,开元公司以同一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减少税费,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开元公司向中原公司借款300万元,到期后,开元公司未能偿还上述三笔款项,除在建工程外又无其他财产,中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开元公司还款。银行和大发公司知道后,也起诉开元公司还款。银行认为,开元公司已约定,如不能偿还贷款,在建工程归银行所有充抵贷款。现还贷期已到,开元公司无力偿还,该在建工程应归银行所有。大发公司认为,开元公司也以在建工程作抵押从大发公司借款,该抵押有效,大发公司应当优先于中原公司受偿。本案如何处理?
问答题简述所有权的限制。
问答题[案情]
1995年10月31日,富利达公司与汇通银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银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610万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对于610万元的借款,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作为该笔借款的抵押担保,签订抵押合同;对于100万元的借款,科利来公司只在借款合同中以保证人身份签字,但没有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方式。汇通银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银行仅收回部分利息。至1997年9月20日,汇通银行起诉富利达公司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并要求保证人科利来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