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1999年7月12日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名为“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198921408807),该申请于2000年6月27日公开,公告号为CN2058549U。2000年11月26日,甲、乙、丙、丁、戊等5人共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199011017906)。两个申请均是关于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的构造,技术方案完全相同。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后认定该申请不具有新颖性,于2002年11月21日作出驳回该申请的决定。甲等5人不服,于2003年1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2005年8月11日第614号复审决定中确认:甲等5人申请的“背负式半喂入联合收割机”发明专利,已被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具有相同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所披露,以丧失新颖性为由驳回甲等人的复审请求,维持中国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甲等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原告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其发明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所依据的对比文件是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根据《专利法》关于新颖性的规定,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故其自己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不能否定其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并且其实用新型专利已获得授权,具有新颖性,与之技术内容完全相同的发明专利就同样具有新颖性。原告要求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14号复审决定,判令重新复审,作出该专利申请有专利性的决定,并赔偿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 问:(1)该案中原告始终认为自己的实用新型不能否定自己的发明专利的新颖性,你认为这一说法能否成立?为什么? (2)何谓抵触申请?本案是否涉及抵触申请? (3)本案是否涉及优先权?为什么? (4)法院对该专利行政纠纷应作出怎样的裁判?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问答题某年8月4日凌晨,洛阳地区普降特大暴雨。早7时许,偃师市总工会司机江治水驾驶该单位桑塔纳汽车从偃师前往洛阳,行至洛阳市东花坛立交桥时,因机动车道积水,遂驾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此时由市公路管理总段负责养护维修的近50米长的公路防护墙因被雨水浸泡而突然倒塌,将该车砸毁,江治水当场死亡。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偃师市支公司机动车辆勘察报告载明:车已严重变形,无修复价值。该公司赔付车辆损失104800元,赔付乘坐险10000元。因对其他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死者所在单位及家属以洛阳市公路管理总段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机车损失55200元,赔偿死者家属抚恤金、抚养费、工伤补助费等152736元。被告辩称:造成这次车毁人亡的直接原因,是江治水违章行驶在非机动车道上遇到了40年不遇的特大暴雨袭击,属于不可抗力。同时,若江治水遵守交通规则在机动车道行驶,即使防护墙倒塌,他也会无事,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问:被告所持的理由是否成立?
问答题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请问:
问答题甲将两块奇石托给乙保管,并支付了保管费。乙出差在外,乙之子丙误以为是其父之物,将其中一块稍加清理,另一块则精心雕刻成印章。某日,丁见此奇石,十分喜欢,遂分别以2万元和10万元购买后展示于同好。丁对该石的来历毫不知情。甲得知后,向丙追索。 问:甲、乙、丙、丁间权利和义务如何?
问答题2004年10月4日,蔡某为家庭购买房屋与王某达成如下借款合同:王某借给蔡某15万元,2004年10月4日支付5万元,11月4日支付5万元,12月4日支付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4年10月4日起算为3年。2004年11月18日,蔡某起诉到法院与其妻张某离婚。王某担心蔡某离婚后的财产难以偿还其借款,遂在2004年12月4日终止借款给蔡某,并到蔡某家要求提前还款,蔡某以借款期限未到为由不还款,并认为王某提前索款,违反借款约定。2004年12月15日,王某起诉到法院,以不安抗辩权为由要求蔡某提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实际借款利息。蔡某对借款事实并无异议,只强调借期未到,因而拒绝还款,但答应对最后一笔借款支付利息。问:
问答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请问:
问答题有的学生说:“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只能约束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任何情况下,债对第三人都不发生法律效力。”试用合同法原理和有关合同法规定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简述我国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问答题李某和吴某签订购买宠物狗的合同,该买卖合同约定,吴某将宠物狗交付给李某后30日内,李某向吴某付款2000元。问:
问答题分别简述法人分立、合并后对分立、合并前的责任的承担。
问答题甲、乙、丙、丁、戊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91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98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2000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并办理了登记,家庭成员为五口人。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权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2001年,杨某去世。2006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称,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为了承包该村果园,因资金不足向银行贷款,并将房屋和宅基地抵押给银行作为债务的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的房产归全家人所有。问:
问答题(2010年案例分析60)甲将一栋楼房出租给乙,租期3年。1年后,甲向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1年,以该楼房作为抵押物并办妥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该栋楼房以实现抵押权,并主张优先购买权。乙得知后也主张优先购买权,经评估,该栋楼房价值200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2)丙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请说明理由。 (3)如果案外人丁愿出价300万元,则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购得此房?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甲为一机械厂的采购员,经常在全国各地出差。乙是其邻居,平时以采撷山药为生。1998年10月乙在山中挖到一名贵草药,正好甲要到上海出差,于是乙就委托甲将草药带去卖掉,听说上海这种草药的价钱较高。甲将草药带到邻村的一朋友家中;朋友的父亲丙是一名老中医,他看了之后请甲将草药卖与他,并表示愿给甲500元的好处费。结果甲以低于上海市场将近1000元的价格把草药卖给了丙,双方还约定,如果事后乙来此处打听这种草药的市场价格,丙就说此草药现在已经大跌价,连上海都不值钱了。不想此事被到丙家来看病的乙的一个远房亲戚听见,不久就告诉了乙。乙遂要求甲和丙赔偿自己损失。请问:
问答题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60万元的空调,除10万元预付款外,其余50万元约定在货物验收后1个月内付清,丙公司为此提供连带担保。甲公司提货后和丁公司一起与乙公司协商,将债务转移给尚欠甲公司50万元货款的丁公司,付款时间不变。考虑到丁公司的偿债能力,乙公司只同意将其中的30万元转移给丁公司。对此丙毫不知情。到期后,乙没有收到任何货款,遂于到期后1个月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丙、丁连带承担50万元的付款义务。 问:甲、丙、丁三公司各应如何承担对甲的付款?
问答题被继承人贺信宝,有自住房屋两间,生有一子贺子龙和一女贺子慧,中年丧妻,未续弦。贺子龙结婚后,对老人不管不顾,老人很生气,立下遗嘱,声明自己去世后两间房屋都归女儿贺子慧。两年后,贺子慧出嫁到外村,也和哥哥贺子龙一样,对老人不再过问。老人的邻居贺树林见老人晚景凄凉,十分不忍,主动承担起了照顾老人日常起居的重任,持续多年不怠。老人很是感动,主动找来村干部作见证人,和贺树林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贺信宝的生养死葬义务由贺树林承担;贺信宝死后,他的两间房屋和全部生活用品都归贺树林所有。次年,贺信宝去世,贺树林在安葬完老人后,住进了老人留下的两间房屋。贺子龙得知此事后,以自己是老人唯一的儿子为由要求继承这两间房屋;贺子慧则拿出遗嘱,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贺树林则坚持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事。贺子龙和贺子慧于是将贺树林诉至法院,控告他霸占贺信宝的遗产。 问:(1)贺子龙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 (2)贺子慧能否继承老人的遗产?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
问答题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问答题我国民间有种说法:“人心隔肚皮,看人看行为。”请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予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