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甲、乙双方于4月2日约定:甲向乙以8万元的价格购买房屋3间,分两次将房款付清,付清价款后房屋即归甲所有,乙迁出该房屋;乙若想继续利用此房经商,则应该于甲最后一次付清房款之前与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2000元。合同签订后,甲即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5月16日又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乙也没有迁出此房,而是继续在此经商,每月月初支付给甲2000元房租。6个月之后,乙未按时交付第7个月的房租,甲即宣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乙迁出此房屋,遭到乙的拒绝,于是甲便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归还房屋。问:
问答题有人认为:“抵押物灭失的,抵押权消灭。”请运用担保物权理论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问答题(2016年简答54)简述我国专利权客体的具体类型。
问答题简述留置权的含义及成立要件。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问答题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问答题我国《合同法》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请问:
问答题(2006年辨析58)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问答题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的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问答题甲于2007年1月向乙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利息比照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二人签订了借款合同。3月,甲将自己居住的房屋送给了丙,并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4月,丙为了从事地板生意向丁银行贷款10万元,并以甲送给的住房作为还款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甲、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到期后,乙发现甲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清偿欠款。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简述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所附条件的特点。
问答题王瑞,男,海滨市人,其妻在青山市工作。王瑞因长期同妻子两地分居,欲调往青山市工作。王瑞所在单位同事张龙得知此事后,遂找到王瑞,请求王瑞将其现在海滨市居住的私有房屋四间卖给他。王瑞告知张龙,其调动工作之事是否可成难以预料,如调动不成,他现住之房屋不能卖,如调动成功则可以卖给张龙。二人遂达成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如果王瑞调往青山市工作,则将其在海滨市的四间私有房屋转让给张龙,价款4.8万元;张龙在王瑞正式调动后10日内付清房款,王瑞在收到房款后30日内交付房屋。在订立该协议3个月后,王瑞恰遇一机会将其妻调回海滨市工作,王瑞便告知张龙,现其妻调回海滨市,他的私有房屋要自用,不能出卖给张龙。张龙遂诉至海滨市人民法院要求王瑞交付房屋。
问:
问答题王某进某超市购物,将装有手表和贵重首饰的挎包置于超市存包处免费寄存,并特意声明了贵重物品请存包员清点过目,王某领了号牌作为存包凭证。后来,保管员因看错号牌而将该挎包误交于另一顾客造成挎包丢失。王某索赔时,超市称,存包处的《存包须知》明示:无论存包者是否声明物件的价值,若遗失,每件最高补偿10元。该须知贴于存包处的柜台窗口,十分醒目。 问:本案中超市应如何赔偿?
问答题近日,凤庆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此案经凤庆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原告李××于2008年9月24日诉讼来院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李××以其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上诉,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原告李××提供新的证据为由发回重审。经凤庆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如下协议:由被告杨××于2009年8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欠原告李××的电冰箱款2790.00元。1997年6月3日,被告杨××之夫张××与原告李××口头达成赊销一台电冰箱的协议,价格为2790.00元。后张××因贩毒被判处死刑,原告李××找到被告杨××(张××之妻),并多次催要电冰箱款,被告杨××为此分别于1999年5月27日、1999年10月21日两次给原告李××写下欠条。1999年5月27日写下的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元,还款期限为1年,1999年10月21日写下的欠条写明欠电冰箱款2790.00元,利息以0.12元计,但并未写明还款期限。问这个争议该如何处理?
问答题试论债务移转的构成及其法律效力。
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0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特征、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问答题简述无权代理的主要情形
问答题2007年10月4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办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孙占武借款4 000元,借款期为9个月,利息为银行存款利率的2倍。协议同时约定由李文斌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占武作为担保。合同签订后,孙占武要李文斌带上电子琴到其家取款。李文斌称电子琴前几天被一个朋友借走,过几天才能还回来,现急需现款,请孙先把钱借给他,如果到时不还,电子琴任由其处理。于是孙占武交给了李文斌现金4 000元。此后不久,李文斌由于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作质押,向马借款3 000元。孙占武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文斌在欺骗自己,遂要求李文斌马上将电子琴交给自己,否则就要解除合同。李文斌请求宽限几日,孙占武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琴折价抵偿。李文斌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并表示如果马万成同意,电子琴随他处理。于是,孙占武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但遭到拒绝。孙占武认为自己设质在先,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占武返还电子琴。 问:(1)孙占武与李文斌签订的质押担保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如何确定电子琴的质权的归属?为什么? (3)孙占武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护?
问答题甲轮胎厂因生产需要,于2月25日分别向乙、丙两公司发出购买橡胶原料的要约,两公司均声明应于3月10日前答复。乙公司于3月5日以特快专递形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但因邮差误投,3月13日方才送达甲处(正常情形应于2日内送达)。丙公司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疏忽,于3月1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表示愿按甲厂的要约条件供货。此时甲厂因生产急需,已另行购入了橡胶原料,并未对上述信件作任何答复。乙、丙两公司于3月25日自行组织货物并派人运送至甲处,遭甲拒收,于是发生纠纷。乙、丙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甲接受货物并付货款。 问:甲是否有权拒收乙、丙两公司的货物?
问答题李某和丁某为夫妻,生有一女。李某曾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后李某到外地经商,下落不明。3年后,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但其妻丁某坚决反对。人民法院宣告李某失踪,但在李某的财产代管人的选择问题上,其妻丁某与李某之母王某发生了争议。经查,在李某下落不明期间,丁某暗中将家中财物转移到姘夫家中。 问:(1)张某有无权利申请宣告李某失踪?为什么? (2)法院在李某之妻丁某反对的情况下宣告李某失踪,是否合法?为什么? (3)李某的财产代管人应该是谁?请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