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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言而无信非君子”,请运用民法基本原则和民事行为效力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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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问:对此订购合同名流服装店是否有权拒付货款?李文仲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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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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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授权给乙,向丙租赁房屋且租金不得超过每月1000元。后甲又单独去信给乙,命令乙在租赁房屋时不得超过每月800元的租金。但乙向丙出示了甲的原始授权委托书,丙于是同意以900元的价格将房屋出租给甲,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甲认为价格过高不同意乙代签的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2天之后,丁向甲表示愿意租赁该房屋,甲于是将该房屋出租给丁,丙表示只要维持每月900元租金,便同意由丁租赁该房屋,丁表示同意。在丁租赁该房屋期间,将租赁的一件家具毁坏,丙于是主张赔偿损失。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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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名流服装店将盖有服装店公章的空白合同和介绍信交给李文仲。介绍信上写明:“委托李文仲为服装店购买服装。”李文仲以服装店的名义向和记服装厂订购了总价款140万元的工作服。这批服装销售很不理想。名流服装店认为自己委托李文仲购买的是时装而不是工作服,而且自己店面很小,一次也不可能进140万元的货,李文仲的行为是越权代理行为,据此拒绝交付货款。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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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朱某作为学校交流生到美国学习1年,回国前购买DC一台,准备送给女朋友作为礼物,发票上写明该DC为日本原装货。朱某没有拆开包装。回国后,朱某才知道女朋友家里给买了一台性能更加优越的DC。2008年8月,朱某将该DC转卖给张某。张某回家后拆开包装,发现该DC并非日本原装货,而是在中国南方某工厂组装的,但他心想价格不贵,也就没有追究。2009年10月,张某发现DC频频出现故障,于是找到朱某,要求其退还货款,朱某不同意,于是张某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问:(1)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为什么? (2)该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的情形?为什么? (3)张某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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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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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李某与王某是同事。李某想买一台电视机,并请王某帮忙。刚好王某的弟弟有一台电视机想卖,王某告诉李某后,李某表示想买。当天下午,王某的弟弟将电视机带给李某,李某看货后商定价格为1800元,并当即付给王某的弟弟1200元。剩下的600元王某的弟弟告诉李某交给王某代收,由王某转交给自己。李某将电视机搬回家以后,有人说该电视机型号太旧了,不值1800元,李某遂向王某提出退货还款,但王某的弟弟不同意,并说:“你如不想要,可以卖给别人嘛。”王某遂将该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得到价款1500元,比原价少300元。李某提出该300元差价应由王某的弟弟承担,双方争执不下。 问:(1)李某与王某的弟弟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为什么? (2)王某与李某在该买卖活动中存在什么合同法律关系?王某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负有什么义务? (3)李某将电视机交寄售商店出卖,李某与寄售商店之间是什么合同关系?寄售商店应以谁的名义办理出售电视机的事务? (4)300元的差价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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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试对民间所谓的“代人受过”的说法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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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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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著作权中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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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防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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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宏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在某市郊区购买到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写字楼开发,宏伟公司为了融资需要,于2009年5月以该土地使用权抵押,向该市农业银行借款2000万,该块土地经评估为2200万元,双方在登记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在登记时,注明抵押期限为2年。2011年1月,宏伟公司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宏伟公司又以该楼向该市建设银行借款6000万元,该楼经评估为8000万元,在设定抵押时,农业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定抵押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2年,因此也就愿意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2011年3月,因宏伟公司拖欠他人债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写字楼。2011年4月,农业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2011年5月,建设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2011年6月,该楼被拍卖,但对该楼拍卖的价款如何分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的两个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因为这两个合同都违反了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不可分别抵押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他人以后,由于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不可分离性,意味着他已经将土地之上的房屋抵押给他人,如果以后再将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他人,则此种抵押应属无效。所以在本案中,第一个抵押合同是有效的,而第二个抵押合同是无效的。第三种观点认为,两个抵押都是有效的,毕竟在本案中,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以及登记是合法的。不过应当将两项抵押视为一物二押,即将土地、房屋视为一个整体,共同抵押给两个债权人,因为按照《担保法》第35条可以设置多重抵押,只是应当考虑在抵押权实现时,登记在先的优先受偿,剩余的财产归登记在后的抵押权人。 问:根据《担保法》以及相关的其他法律的规定,结合民法理论,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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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于某于2001年2月到北京某担保公司任法定代表人职务。2002年11月,因与大股东发生纠纷。被该股东强行搜查办公室并被赶出该公司,且未经法定程序就被罢免法定代表人资格,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于某不服,于2002年11月起诉该股东,要求其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进行过程中,于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挪用资金资罪刑事拘留并逮捕。自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04年4月22日止,于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共16个月。后因该案撤销于某被释被。在被羁押期间,原审法院分别于2003年1月24日及2003年1月29日两次向于某发出开庭传票,且在于某并未收到此传票(也没有开庭记录)的情况下作出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2005年11月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原审法院以超过两年再审期限为由不愿受理。问该案例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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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0年,方英的父母在车祸中丧生,作为独生女,方英继承了父母的一栋房屋和一辆汽车。2002年,方英和王博相识并闪电结婚。婚后第二年,因方英立志从事写作不愿生孩子,夫妻发生争执,并书面约定,从即日起两人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所得的一切财产和债务都由各自负责。该约定未办理公证手续。2004年,王博因投资股票而向朋友丁一借款3万元,丁一对方英和王博之间的约定一无所知。同年,方英突遭车祸,后肇事者同意向方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2006年,方英和王博协议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不能达成协议。 问:(1)方英从父母处继承所得的房屋和汽车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2)王博对丁一的欠款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3)方英得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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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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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有人认为,在马路上掉的东西,谁捡到就是谁的。请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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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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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简述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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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甲借给乙100万元,丙作保证人,同时又找到丁,以丁的一辆价值60万的轿车作抵押。如果债权到期,乙无力还款,则甲必须先对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不能清偿的部分再找丙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做正确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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