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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讲述的要求,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理由。 被告张正富与原告张正贵系兄妹关系。原告是妹妹,被告是哥哥,妹妹比哥哥小3岁。原、被告自幼由父亲张山江与母亲李春凤抚养成人。原、被告从7岁起,先后在本村小学读书,小学毕业后到本乡中学读书,初中毕业后均在本村务农。原、被告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成家。结婚后,原告住在丈夫家中,被告住在妻子家中,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靠工资维持生活,退休后靠退休金养老,在经济上从不要子女资助,原、被告在经济上也不资助父母。原、被告家原住4间旧式瓦房,1995年原、被告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4间旧式瓦房翻建成4间新瓦房,屋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6万余元。新瓦房由父母居住。 199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为母亲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2年8月,原、被告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一部分由父亲单位报销,一部分用父亲存款支付,几乎用尽了父亲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张正富及其家人突然搬回父母家居住,独占了父母遗留下来的4间新瓦房。原告得知这一消息后,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亲遗产4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亲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继承的权利。不料原告提出的要求,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被告说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遗产,哪有女子继承父母遗产之理!嫁出去的女子不能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 原告不服,到X县律师事务所咨询。XXX律师听了原告介绍情况后说:你兄长的做法和说法都是不对的,不让女子继承父母遗产的理由荒唐可笑,是封建思想的表现,完全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我国《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原、被告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遗产。律师还指出,你父亲生病住院期间,你和你兄长都尽了照顾老人的义务,而且平均分担的丧葬费,二人所尽的义务大体上相当,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原则,继承的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认为律师说的有道理,于是就委托XXX律师代书一份民事起诉状,于2002年11月10日向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张正富,男,31岁,X省X县X乡X村农民。汉族,初中毕业。 原告人:张正贵,28岁,女,初中毕业,X省X县X乡X村农民。汉族。 代书人:X县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证据材料 :(1)X乡X村村长王天民的证明材料一份;(2)X乡X村X组组长张得财证明材料一份;(3)姑母张凤英(住X乡X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3份材料均能证明原告所叙案情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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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题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作文。(30分) 郭明义是一名普通的工人,他几十年如一日地帮助别人,被评为“感动中国”人物之一;张丽莉是一名普通的中学老师,在学生即将遭遇车祸的瞬间,她勇敢地冲上前去,挽救了学生,自己却失去了双腿,她被誉为“最美的老师”。 请根据上述材料,自定立意,自拟题目,写一篇不少于700字的文章。除诗歌外,文体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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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 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 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年10月15日,XX省XX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胡X安诉被告胡X平房产继承一案,并依法组成了合议庭,由王X仁担任审判长,李X贵、朱X才担任审判员,2009年10月26日,XX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以及证人胡X玉等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过开庭审理,合议庭查明了以下事实情况:被告胡X平与原告胡X安是兄妹关系。胡X平系胡X安之兄,1960年10月5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东沟村X组X号,现在本乡XX工厂当工人。1967年至1973年在红寨村上小学,1973年至1976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3年进本乡XX工厂当工人至今。胡X安1964年11月6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住XX县XX乡西沟村X组X号, 现在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1971年至1977年在红寨村上小学, 1977年至1980年在本乡XX中学上初中。初中毕业后在红寨村务农,1984年到本乡XX商店当售货员至今。 原、被告由父亲胡X奇、母亲赵X桂抚养成人。被告胡X平和原告胡X安分别于1984年、1986年成家。结婚后,原告胡X安住在西沟村丈夫家,被告胡X平住在东沟村妻子家,均与父母分开生活。父母仍住在红寨村靠种菜收入维持生活,从不接受子女在经济上的资助。1998年,原、被告的父母用多年积蓄下来的钱,将原来住的四间旧式瓦房翻建成四间新瓦房,室内装修也比较讲究,花去X万元。 2009年2月,原、被告的母亲病故,办理后事所花款项全部由父亲支付,原、被告均未花钱。2009年6月,原、被告的父亲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原、被告轮流到县医院护理,尽了子女孝敬父亲的义务。父亲住院两个多月,住院费、治疗费、医药费共花去X万元,几乎用尽了父亲的全部存款。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共同负责办理丧事,所花丧葬费由原、被告平均负担。 父亲去世不久,被告及其家人突然搬到其父母遗留下来的四间新瓦房居住。原告对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为了照顾兄长,父母家中的衣物归被告继承,原告自愿放弃衣物的继承权利。不料遭到了被告的断然拒绝,因此,原告提起了诉讼。 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男女继承权利平等,自己与被告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自己与被告对父亲生前死后所尽的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求与被告共同等额继承父母遗产四间新瓦房,各得两间。被告则提出答辩称,在我们乡下向来是儿子继承父母的遗产,出嫁的女子不能继承父母的遗产,这是几千年的老规矩,不能改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XX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男女继承权利平等。原、被告系同胞兄妹,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原、被告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大体相当,根据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原、被告的继承权利应当是平等的。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起诉的理由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独占父母遗产的理由显然是错误的,法院不予支持。为此,XX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判决书签发日期为2009年10月28日): 座落在X乡红寨村X组X号的胡X奇、赵X桂遗产四间新瓦房由原告胡X安、被告胡X平各继承两间。 诉讼费用XX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交纳。 XX县法院同时告知原、被告, 如不服县法院判决, 可以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本案有关证据包括:(l)X乡红寨村村长王X民证明材料一份;(2)X乡红寨村X组组长张X玉证明材料一份;(3)原被告姑母胡X玉(住XX村)证明材料一份。以上三份材料均证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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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题根据下列案情材料, 按照《法律文书教程》中的要求, 拟写一份提请批准逮捕书。 邓中天,男,天津市人,大专文化,汉族,1975年1月30日出生,住XX市XX区XX里5号楼13门401号。邓中天出生在XX市一个工人家庭,家境一般。后来父母离异,邓中天随母亲生活,母亲工资收入不高,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但是数量极少,邓中天与母亲的生活比较困难。父母的离异和生活经济状况的窘迫,使邓中天幼小的心灵蒙上了阴影,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多挣钱,出人头地。在读小学、中学期间,邓中天一直表现很好,曾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中学毕业后,邓中天考入天津市XX专科学校,两年后毕业。1995年6月,邓中天到中国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人身险部实习,1996年3月,邓中天被该公司录用为业务员。参加工作后,邓中天发现挣钱很辛苦,想要多挣钱很难,有些灰心。 邓中天在单位工作期间,认识了单位同事吴伟(男,35岁,汉族)。两人关系密切,在交往过程中,邓中天经常去吴伟家作客,发现吴伟家里很有钱。2009年12月23日,邓中天趁吴伟一家出门购物之机,来到位于XX区XX路XX号3楼210号的吴伟家,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和螺丝刀撬开门锁,窃取了吴伟存放于卧室写字台抽屉内的人民币现金15000元、美元1000元,人民币活期存折一个(户名吴伟,账号XXXXXX,金额15000元) ,定期存单一张(户名吴伟,账号XXXXXX,金额50000元) ,折合人民币共计88000余元。邓中天窃得上述款项后,用于吃饭、娱乐消费等,共挥霍赃款18400余元。其余赃款在邓中天被拘留后全部追回。案发当天,吴伟家的邻居李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赶赴现场,当场制作了报案笔录,勘查了现场,并于2009年12月23日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听取了失主吴伟的陈述,认为邓中天有重大犯罪嫌疑。2010年X月X日,XX市XX公安局将邓中天刑事拘留。邓中天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 XX市XX公安局认为邓中天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 涉嫌盗窃罪, 应当予以逮捕。2010年X月X日,XX市XX公安局以第11号提请批准逮捕书向XX市XX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邓中天。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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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题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50分) 2002年8月22日下午,一场大雨过后,XX省XX市XX镇XX村村民张XX到村边的一条小河中准备挖河沙时,隐约看见不远处一堆废弃的沙石堆里好像有只人手模样的东西。他心头一惊,急忙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接报后,XX市公安局立即组成了“8.22”专案组,由副局长宋XX任组长,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经过侦查,专案组弄清了案情,于2002年9月16日将犯罪嫌疑人张某和李某抓获并以其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刑事拘留,9月13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原来,死者是该村村民赵某,39岁,未婚,家中有老母和一个弟弟。赵某在村里有个情妇叫张某,是个有夫之妇,现年44岁,汉族,小学毕业后就一直在家务农。据知情人介绍,前些年赵某在村里的年轻人中无论长相还是办事能力都是个拔尖儿的人物,与张某家住在一条胡同,二人经常见面,张某从心眼儿里喜欢这个年轻人,因此经常去赵家串门和赵某聊天,一来二去两人就发展成了情人关系。此后,赵某不仅将全部的收入交给了张某,而且还承担了她家里的全部农活。但是,自从2001年底张某在村里又有了新的情人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张某开始冷落赵某。张某的新情人是本村的另一个单身汉李某(36岁,初中毕业后在XX市XX镇一家厂子里打工,1997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半并被送回村里,然后就一直在家务农)。由于遭受冷遇,赵某将满腔仇恨全撒在李某身上。二人曾多次吵闹打斗。 2002年4,5月间,一天晚上李某来到张某的家中聊天时,李某说:赵某这个人真可恶,每次见面总骂我,早晚我要收拾他一顿。张某接过话茬儿说:“别理他,哪天把他弄死算了。7月初的一天晚上,赵、李二人在村头相遇,仇人见面分外眼红,很快打斗在一起,结果赵被打得鼻青脸肿,新仇旧恨涌上心头,扬言早晚要废了李某。 8月16日晚上7点30分,赵给李打电话,约他到村头的河边谈谈。李在通知张某后,随身带了一把匕首和一根铁棍,开着自家的农用三轮车来到河边,看到赵正在路边等候。二人见面怒火中烧,正在互相对骂时张某赶到,她一把将赵拦腰抱住,李某从车上拿起铁棍直奔赵某,对准他头部猛击下去,赵当即被击晕,一下子趴在了地上,紧接着李又抡起铁棍,对准他的后脑又砸了一下。见他躺在地上不动,张、李二人将他抬上车,将车开到了河床里。下车后,李某拿起铁锨去挖坑。很快将坑挖好,二人回头一看,赵已从车上坐了起来。这时已丧失人性的张某早已将赵往日的好处抛在了脑后,示意李快把赵拉下车埋掉。李某连忙上前抓住赵的双腿,猛地一拖,赵的头部撞在了石头上又晕了过去。就这样,张、李二人将赵拖入坑中埋上了。经鉴定,赵某系被埋窒息而死。 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此案移送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于2002年9月23日以“X检诉字(2002)122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XX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XX、代理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XXX组成的合议庭并于2002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分别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X、王XX担任辩护人。高XX、王XX均以两人年纪尚轻、家中尚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希望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为由进行辩护。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其行为己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罪不可赦,决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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