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题 自主管理地方财政
名词解释题 违宪审查
名词解释题 政治权利
名词解释题 人身自由
名词解释题 违宪
名词解释题 精简
名词解释题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
名词解释题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简答题 有人说基本权利的主体只有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请对此观点加以辨析。
简答题 试比较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材料分析题1801年3月,亚当斯总统任职到期,卸任前,他将当时担任国务卿的马歇尔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又根据1801年司法法任命了16名巡回法院的法官。自然,包括马歇尔在内的所有的法官都是联邦党人。按规定,亚当斯的法官任命书必须由国务卿签字,然后送达被任命人手中。在亚当斯政府的最后一天,国务卿马歇尔忙到半夜才将所有的法官任命书签署完毕,并加封盖印,但他来不及将任命书发出去,就匆匆离开国务卿的办公室,到最高法院去上任去了。新任国务卿麦迪逊第二天早晨来接任时,发现了这些未寄出的任命书。(民主)共和党人本来就十分反对“午夜法官”的做法。麦迪逊自然不将这些任命书送达给那些联邦党人的“午夜法官”。在马歇尔的支持下,被亚当斯政府任命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法官的威廉·马伯里向联邦最高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发出命令书,令麦迪逊按照法律程序将委任书送交给他。 这个案子为马歇尔建立司法审查的原则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机会。马歇尔代表最高法院宣布对此案的判决。他首先肯定马伯里有权得到他的委任书,理由是当一份联邦政府的委任书在被签署和贴封之后就已完成了必要的法律程序,被委任的人因而“也获得了由此产生的获得职位的法律权利”;如果政府不将已成为法律的委任书送交给被委任人,就等于政府侵犯了被委任人正当的法律权利;而“被委任人的国家必须为他受损的权利进行补偿或补救”。其补救办法是:最高法院虽无权命令一个联邦官员履行他职权以外的责任,但有权命令他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有权命令国务卿将委任书送交被委任人,因为这是国务卿的职责。根据普通法,法院可向国务卿发出传令,命令他将委任人送达被委任的人;而且国会在1789年通过的《司法法》第十三款中明确指出最高法院有权发出传令。不过,马歇尔又认为:最高法院不能对国务卿发出传令,因为1789年《司法法》在允许最高法院发出传令时已经越出了宪法授予的权力。宪法第三条规定最高法院的原始司法权只限于受理上诉的案件,并不包括向国务卿发出传令;国会通过的司法法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命令书的时候,实际上将联邦宪法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既然司法法中关于最高法院有权发出命令书的规定“在宪法上找不到根据”,最高法院也就不能发出这样的法院命令。 针对司法法与宪法的冲突,马歇尔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他说:当一条联邦法律和宪法发生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就其合法性作出裁决。决定什么是法律以及哪一条法律是法院必须依循的最终根据和准则,“毫无疑问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和职责”;如果一个联邦法和宪法用于同一案件而两者之一必须被实行的话,最高法院的决定当然是以宪法为准。因此,在马伯里案中,最高法院不能依1789年司法法的规定向国务卿发出命令,因为宪法并未明确地将这种权力授予最高法院。马歇尔进一步推论,如果宪法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国会是否有权授权法院去发布传令呢?他认为是没有的,理由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是人民通过宪法让与的,宪法的目的就是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如果宪法所设的限制可以任意被忽视的话,宪法还有何用?宪法还有什么权威可言?他宣布,1789年的《司法法》的第13条是违宪的。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中共十六届二中全会审通过了向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入选建议名单,提出国务院机构改革建议。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中共中央的建议,选举决定了新一届国家领导人。材料二 2002年,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草案)》、《村民自治法(草案)》、新《婚姻法(草案)》先后刊登在全国各报纸上,向全国征求意见。在广泛听取全国人民意见后,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上诉述三部法律。材料三 申纪兰,山西省长治市顺县西沟村农民,是唯一的一至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讨论中,他深有体会地说:“只有社会主义新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才能当家做主,农民才有说话的权利。” 根据材料,请回答以下问题:
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甲的母亲是中国人,在A国留学期间与B国公民结婚,并在A国生下甲,A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的国籍原则。后甲随父母到中国定居。材料二 乙的母亲是C国公民,与在C国留学的中国公民结婚后在C国生下乙,C国采取的是出生地主义国籍原则。 问题:
材料分析题材料一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内地人士进入香港居留的问题进行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另外,内地人士要获得香港地区的居留权,就必须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3)第(1)(2)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21周岁的子女;(6)第(1)至(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但由于立法本身的严密性不足以及形势发展的多样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经实施,即产生一系列问题。 材料二 1997年7月9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了《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该条例只承认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的婚生子女构成香港永久性居民,并具体规定了这批人进入香港居住的法律程序:首先,向中国内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审核确认身份后,领取由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居留权证明书;其次,凭此证明书领取由内地公安部门签发的前往香港的通行证,该证的发放数量每天最多为150个,实行排队轮候制,按登记顺序发放。该条例还规定申请必须在香港以外进行,香港入境事务处不受理申请。另外,该条例还规定对其生效前8日内偷渡来香港的人有溯及力,即这些人应被作为偷渡者遣返回去,只有其取得居留权证明书和单程证后,使能来港。 在香港回归前夕,有些家长便让自己的子女采取偷渡的方式来港。1998年,有一千多名港人在内地所生的子女(包括婚生和非婚生),因没有香港特区政府颁发的居留权证书,特区政府欲将其遣返内地,要求他们在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后,按照先后顺序合法来港居住。在被遣送的无证儿童中有4人对此不服,遂以香港特区政府剥夺他们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讨要“说法”。这便是吴嘉玲、吴丹丹、陈锦雅、张丽华诉入境事务处处长案。本案第一审于1997年10月9日,由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宣判;1999年1月29日,终审法院判决香港政府败诉。 根据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论述题 试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权。
论述题 试述中央军委首长负责负责制的主要表现。
论述题 试述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合法条件。
论述题 试述劳动权利的具体权利的内容。
论述题 试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具体表现及原因。
论述题 试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