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2021年1月21日每日一练
问答题二审法院查证刘美所述情况属实,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裁定撤销一审调解,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应如何进行?法院能否再次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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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材料一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改《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就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这些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同时,新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材料二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小额速裁作出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模式”的案件原则上限定在标的金额1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案件,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二是简化审判流程。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举证期。三是灵活确定开庭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灵活安排开庭时间和地点。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能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内未能审结的,应当转而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四是确保裁决公正。小额速裁审理的案件试行一审终局,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以此取代原有的上诉救济。 材料三 从1991年到2010年,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年平均增长率在10%以上。马拉松式的诉讼,一方面使原本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集中于疑难、复杂案件上,造成了浪费;另一方面审判效率的低下,加深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鸿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问题] 从正确把握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效率的角度,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对小额诉讼制度加以评论。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和法学理论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 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不少于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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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甲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了厂房建设合同,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丙公司 B.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丙公司经乙公司同意,可以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丁公司 C.乙公司经甲公司同意,可以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丙公司 D.甲公司可以与乙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与丙公司签订设计承包合同,与丁公司签订设计勘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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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贾某所列被告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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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若由于丙公司与戊公司串通,将不合格的产品卖给甲公司,则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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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质监局发现王某生产的饼干涉嫌违法使用添加剂,遂将饼干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1个月。有关质监局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1年卷二单选第44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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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想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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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提存费用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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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案情:甲乙丙三人合伙(甲任总经理,全权负责),销售假烟、假酒,该企业并未到工商部门登记。后经查实,三人共销售假“中华”、“熊猫”、“玉溪”等高级香烟500多条,获利十多万元。同时,甲还指使乙丙在网上发布帖子,收购高档白酒的空酒瓶,并在里面添装低价白酒,牟取暴利。丙见此事利润颇丰,便用工业酒精兑水冒充高档白酒,存在库房,准备销售,但没有告诉甲、乙二人。后工商部门查获此事,在执法过程中,甲与丙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乙当时在外地度假,闻讯后逃亡,后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遂如实交待自己的行为。 问题:请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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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2008年,冯健在北京某区集体企业明光电子元件厂附近买下一处房屋,准备装修后经营饭店。为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冯健与明光电子元件厂的领导达成协议,冯健经营的饭店挂靠在明光电子元件厂,冯健每年付给明光电子元件厂一笔“挂靠费”。饭店也因此登记注册为“北京市某区明光电子元件厂餐饮服务中心”。为了顺利对外开展营业,冯健找到自己开小型装修公司的好朋友王兆安帮忙进行装修。事后,冯健以餐饮服务中心的名义开出5万元装修费的欠条。饭店正式营业后,冯健并未按约定付款,王兆安觉得朋友欠些钱,肯定是因一时经济紧张,等过一段时间手头宽裕了自然会还的。但是王兆安的妻子张丽对此表示不满。半年以后,冯健仍然没有还款。这时,王兆安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得不向冯健索要装修费;但是冯健否认有此事。王兆安一怒之下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冯健提出王兆安的弟弟王亿安经常来饭店吃饭,已经欠下3000元的账,故对王兆安提起反诉。审理过程中,冯健还申请对王兆安提供的装修费的欠条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欠条是伪造的。原来因为拖欠的时间过长,王兆安已经无法找到原来的欠条;于是,王兆安模仿冯健的笔迹自己写了一张。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兆安的诉讼请求。 王兆安在法定期间没有提起上诉。但是,不久,他在清理书房的时候,找到了原来装修费的欠条。王兆安由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后,冯健向法院提议进行调解,王兆安也表示同意。最后,本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如果张丽在王兆安不愿向朋友冯健追债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冯健还款。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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