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资本公积的用途严格限制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和转增公司资本,以期达到“专款专用”。但从会计理论看,资本公积本质上属权益类会计科目,在复式记账的原理下仅起到标示资金来源的作用,事实上无法限制公司对该部分资金的使用。而随着资本公积的内涵与外延的发展变化,日益庞杂的资本公积成为上市公司资本运作的桥梁之一。我国《公司法》应明确限制资本公积的来源,并明确可用以转增资本部分仅限于股本溢价,以避免再度引发市场乱象。
出处
《证券法苑》
2022年第3期70-81,共12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