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证券法》规定的原则,然而证券执法中的“罚先赔后”现象使其存在落实难题,“罚没收入反哺”能够作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出路。第一,证券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含义、价值提供了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据。第二,公平基金持续的反哺特征与不可替代的赔偿功用,让其在暂缓入库、财政回报、财政退库等实现方案中脱颖而出。第三,“中国版公平基金”的建立源于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改造,应当系统性修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出处
《证券法苑》
2021年第4期154-170,共1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