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全球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股东异质性特点下公司治理结构呈现股权差异化的趋势,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单一的同股同权制度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市场变化,上交所科创板规则中关于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设计表明我国已及时作出制度回应。但差异化股权结构设计是一把"双刃剑",本文在借鉴美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地区股权差异化设计规则的基础上,评析上交所科创板规则中关于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规则,肯定其积极价值的同时,提出完善建议,进一步探究差异化股权设计下中小股东保护利益平衡机制。
出处
《证券法苑》
2019年第2期143-169,共27页
Securities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