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侵入”在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特指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访问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的侵入行为因具体罪名的不同而在体系性地位上呈现三种类型:犯罪成立的决定性要件、犯罪成立的基础性要件、犯罪成立的前提性条件。计算机网络犯罪中的侵入行为的不法本质是避开、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或不按既定程式操作,进而实现非法访问目的。由此,应根据程序编码设置的安全限制标准来确立侵入行为的刑事不法性,以使用服务协议和代理人法则建立的契约信任标准来确定侵入行为的民事违法性;应对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的侵入行为予以刑事惩罚,将违背既定告知条款要求或背弃约定信任义务的侵入行为纳入民事惩处。实现不同侵入行为类型下计算机网络不法行为的刑民规制,有利于数字经济时代正确厘定和界分计算机网络侵入行为的犯罪化和非犯罪化,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其中的数据的合理保护和有效利用的调衡。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142-159,共1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基础和实施方案”(项目编号:23ZDA07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