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标准的核心内涵是指证明某一类犯罪所应收集的证据集合。侦诉审三阶段可以有统一的证据标准。证据标准与客观化的证明标准具有实质等同性,证据标准是实现证明标准客观化的有效路径。发展证据标准有助于司法管理的去行政化,变外部管理为过程管理,符合通过管理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逻辑。证据标准发展可能带来的负效应主要包括:加剧证明模式转型的困难,可能损害司法治理的有效性,导致司法平庸化、动态调整不足及加剧司法的封闭性等。为防范上述负效应,证据标准的发展应注意以下几点:坚持证明标准的主观化内核,限制证据标准的逻辑判断功能;发展类目结合、层级化的证据标准;坚守证据标准的指引定位;充分发挥证据标准防范错案的功能。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7-103,共1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2020年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20SFB404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