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中央机关有对内协调和对外联络的功能。对内协调重在合理分配法院与司法部的审查权,司法部在不同类型司法协助中的审查权应当有所差异;须完善司法部对法院监督的配套措施;司法部有权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并获得答复。对外联络重在优化司法部的个案审查机制,司法部应针对现有审查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以司法协助便利化为原则,对司法协助请求作出独立的判断;拓展法律信息沟通的范围,完善法律信息沟通平台;积极制定和修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落实双边协定的争议解决机制。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20年第1期201-214,共14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专项“创新‘一带一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8VSJ049)
司法部司法协助交流中心课题“‘一带一路’建设中民商事中央机关对话机制的建立和跨国法律服务的开展与完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