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外国法查明途径之一,是对外国法查明立法的一种务实性的补充。然而,经实证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使用该途径的效果并不理想。这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在提供的主体方面,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能否作为法律专家不明;在形式上,法院对专家意见书是否需履行公证、认证程序态度不一;在内容上,专家意见需包含哪些内容才能被采纳无指导性规范;在程序上,专家意见认定程序不透明或质证程序不恰当。实践中的困境是由法院对“专家”资格的认识误区、法官主观心态的阻碍以及待查明外国法认定方式和程序的规定缺失等多个因素综合所产生的。要充分发挥中外法律专家提供这一务实渠道的作用,应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细化的规定,对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途径进行完善。
出处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CSSCI
2017年第2期159-171,共13页
Chinese Yearbook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nd Comparativ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