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者在借鉴"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时,对其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其与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系。"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实质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包括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等三方面内容。"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借鉴应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前提,同时这一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在借鉴时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良。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0年第1期90-96,共7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