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命令广泛存在于安全生产立法以及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理论研究滞后、行政命令表述混乱与行政处罚交错不清,导致司法分歧不断。无论是基于行政行为类型化改进的理论反思,还是从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现实考虑,为行政命令这匹即将脱缰的野马套上制度的缰绳都迫在眉睫。本文通过考察安全生产责令性行政行为的具体形态,逻辑归纳出其有别于行政处罚的核心价值,并提出构建以核心价值为基础,以主要功能为补充的行政命令类型化体系,从而使令人眼花缭乱的责令性行政行为回到法律规制的轨道上。同时从发挥行政行为的整体作用出发,建立矫正—教育—惩罚梯次衔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理体系,并加强程序控制。
出处
《行政法论丛》
2021年第1期155-171,共17页
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