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贪污、受贿罪中,犯罪数额仍是定罪量刑的基本要素并对出罪起决定作用,当数额与情节交织时,若数额在情节标准与一般标准之间,其中部分数额符合加重情形,全案入罪;数额在较大标准的一半以上,其中部分数额符合法定加重情形,此时应遵循比例原则确定全案是否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而量刑升格。罚金刑在适用时,应当与主刑刑期脱钩,禁止通过提高罚金刑的方式减少主刑刑期,以防止"花钱买刑"。由于免予刑事处罚将面临既无自由刑也无罚金刑的双重优惠,为防止滥用,应当在省级层面统一适用标准,并严格核准。贪污罪特定情节中的特定款物范围,应当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予以列举式扩展;受贿罪特定情节中,对多次索贿不应作时间上的限制,对损失的认定应当与渎职犯罪中损失的认定类比适用,对为他人谋取职务调整应作实质理解,处罚对象应限于基于不正当利益的正向调整;贪污、受贿罪共用情节中,党纪、行政处分前的贪贿行为不能适用,故意犯罪应明确时间范围,非法活动的界定应以刑法为依据,由于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模糊性,应当坚持兜底条款限制解释的基本立场;在从宽情节中,适用的时间节点应严格限制在提起公诉前,认罪悔罪的认定以行为人自己的态度为准,不受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