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刑事犯罪表现为特殊目的载体公司,将所谓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等额拆分,利用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销售艺术品份额;推荐商利用免佣金账户进行对倒交易,控制交易价格与交易量;艺术品鉴定人员根据特殊目的载体公司或者推荐商的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涉案交易模式具有标准化合约、集中竞价、对倒交易、份额化等要素,性质上属于证券衍生品交易,因使用欺骗手段侵害了不特定对象的财产权利,司法实践中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定性。文章通过对司法实践中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司法检视,认为司法解释力图通过行为类型化的规定,替代对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受侵害的个案审查,已不适应艺术品资产份额化交易刑事案件的审理。对突破类型化规范的新型金融行为需要司法裁判者发挥解释的功能,在个案中衡量法益能否被抽象的立法规范所涵摄,比较新型金融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是否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各种情形具有同质性,得出合法且合理的解释结论。
出处
《学术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106-114,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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