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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2月6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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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出处 《税收征纳》 2020年第4期36-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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