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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定职务救助者的免责规范——以《民法典》第184条适用为视角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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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法秩序尚无清晰的界分"执业/非执业"状态的标准,因职业因素而负法定救助义务者,在《民法典》第18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可能面临规定了其法定救助义务的职业单行法的干涉。因此,需要厘清"执业/非执业"状态的界分标准。在解释方面,目前存在"时空区分说""照应关系区分说""组织化区分说"三种界分路径。"组织化区分说"通过法定职务救助者所处的组织化状态来区分其执业状态,进而区分法定职务救助者的自愿救助行为和救助职务行为。该说能够尊重法律规则的文义,协调法律体系中公、私领域的价值脉络,为可取路径。为了确保《民法典》第184条的妥当适用,需要将"组织化区分说"转换为立法原则,对诸职业单行法进行框架性立法完善。应规定由各类公共服务组织承担完整的法定救助义务,并通过授权性规定建立健全各类紧急救助强制性标准;规定由非组织化的法定职务救助者个体承担紧急情景中的监测警报义务,并鼓励其在履行该义务的基础上依客观条件施与自愿救助。
机构地区 重庆大学法学院
出处 《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87-94,共8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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