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工具主义曾被视为是一种存在“否定知识产权倾向”的理论,实际上这是对工具主义观的错误解读。将工具主义理论适用于著作权法之中探求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以此为利益分配作出正确指引,对于构建著作权法作为整体的利益分配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确定分配原则时,由于著作权利益链上参与主体、构成要素各异,理应遵循各要素的贡献对利益进行公平分配。要素贡献理论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分配观,更满足公平分配的著作权法价值追求,故应当以要素贡献作为利益分配机制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以市场定价为量化标准,以各方合意为基本手段,以司法裁判为最终救济,实现要素贡献原则指引下作品利益的公平分配。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4期138-144,共7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化开放创新范式下企业知识产权市场化保护与价值转化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ZD141)子课题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