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劳动关系由身份关系转向契约关系,企业规章制度代替行政管理制度成为规定劳动权利与义务的企业内部文件,《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其审查主体提出了要求,但对于企业规章制度是否应当具有合理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性审查制度的缺失导致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劳资关系处于不平衡的状态,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审判的任务。因此,为合理性审查寻找适当主体具有必要性。于内部而言,工会组织虽然生存状态不佳,但其承载了司法机关的期待和法律上的支持;于外部而言,行业协会异军突起拥有合法地位,也可被寄予厚望。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6-121,共6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工作时间规则的法律适用研究”(15CFX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