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是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而司法解散制度旨在化解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最后防线。但法院审判以股东会决议能否有效形成作为经营管理是否困难的认定标准,却使得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无法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权利,无法破解公司僵局难题。既然公司僵局源于封闭公司人合性特征导致的人合性障碍,就应该构建以人合性是否丧失为核心考量因素的经营管理困难认定标准,以达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并把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落到实处。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2期112-119,共8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笔者主持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私募基金注册制度的立法理念及路径选择》(17SFB5013)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