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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协调的法社会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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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问题、方法与材料行政诉讼协调(以下简称协调)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中作出斡旋,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进而终结诉讼程序的一种审理运作模式。其显著特征是在和解达成后,作为原告的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而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准予原告撤诉,由此给案件画上句号。[1]由于协调并非《人民法院组织法》或《行政诉讼法》文本所明确规定的一种审理运作模式,故其可谓"超越法律"。
作者 李东澍
出处 《社会中的法理》 2020年第1期-,共23页 Jurisprudence in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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