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无论考核的功过是非,对正在进行的考核而言,必须直面指标取舍的现实问题。办案数量考核以绝对数量基准为优,宜注重社会属性的方法解决"件"的差异给公平考核带来的障碍。办案质量考核宜采案件质量评查和二审发改相结合。办案效率的考核只考核年度内已结案件是否超法定审限和是否有长期未结案件。办案效果的考核宜采服判息诉率加信访投诉和引发负面舆情。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放在效果考核内较为合理。除此之外的争议指标,建议舍弃,以促进考核的科学性。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20年第1期159-172,共1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