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新时期推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司法责任制改革和主审法官制改革的互动机理:主审法官制改革是推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条件,而在主审法官制审判模式下,主审法官及其审判组织团队则应当成为司法责任制的当然适用主体。因此须以我国的诉讼传统为基础,从法院的审判组织架构上建立一个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在审判组织上明确主审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内部权力关系架构,以及主审法官与行政领导、审判委员会之间的外部权力关系架构,从而建立起以主审法官为核心的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机制,最终实现"由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改革目标。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2期302-315,共14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
基金
2018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博士项目“对公法人民事执行责任财产范围研究”(项目编号:2018BS1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