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体制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设立专门人民法院正成为法治建设的一个亮点,但也存在理论基础不牢的问题。专业化审判仅仅是专门人民法院设立后发挥的功能、作用,并非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理由,它无法理顺专业化审判团队、专门法庭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并且盲目地以专业化为理由设立专门人民法院最终会消解法院。相比之下,基于社会发展而产生的特殊的审判理念、审判思维、审判语言、审判原则构成的特别审判范式是设立专门人民法院的内在理由。审判范式的运行离不开制度的支撑,终审权是特别审判范式存在的制度根基,特殊的审判组织是特别审判范式运行的制度保障,行政部门有效沟通是充分发挥特别审判范式实效的制度基础。我国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应当规范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立程序,明确设立的目的与领域,增强专门人民法院的系统性与独立性,注重专门人民法院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
出处
《司法改革论评》
2019年第2期234-254,共21页
Judicial Refor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