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通过授权他人直接支配、利用园内自然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兼顾了国家公园的管理目标,又可以使特许经营权人获益。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具备了典型物权的构造机理,属于一项物权。特许人之所以将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授予特定的市场主体,乃是认为其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实现国家公园的管理目标;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客体的选择,应"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包含了直接支配、利用园内自然资源开展经营活动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等双重内容。国家公园特许经营权具有主体上的专属性、客体上的限定性、权利构成上的复合性,是专属性和公共性的结合,属于特殊的准物权。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182-186,192,共6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8年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国家公园特许经营中的物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CLS(2018)C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