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检察机关入额领导干部(含院领导)亲自办理案件并承担司法责任,实践中该项制度的运行存在领导干部办理“大要难新”案件(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新类型案件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的制度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办理案件类型、数量差异大,办案存在形式化倾向等问题。为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有必要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办案机制进行完善。一、领导干部办案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领导干部带头办理“大要难新”案件占比较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规定,院领导干部应主要办理“大要难新”案件,但实践中仍存在院领导办简单案、凑数案的现象。
出处
《人民检察》
2023年第S02期174-17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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