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权的本质在于维护财产权移转的秩序而非财产权归属的秩序,而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要旨则在于尽早实现债权人债权而非单纯地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及法律效果归属问题的解释论研究立足于《民法典》第535条和第537条原文,在法教义学框架内,通过分析债权基本内涵,理清请求权能作为法律上“可以请求之力”与债权本体的关系,并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功能、自愿原则等标尺合理界定债权人代位权客体范围。在坚持债权平等原则前提下反思“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在与法条符合性、公平性和实效性上的不足,并基于新债清偿原理和机会平等原则,还原《民法典》第537条只在于解决债权人可诉请求履行问题而非债务人责任财产实际归属问题的条文原意,协调与债权人撤销权受偿规则的关系,维护体系内效力的公平性。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23年第2期59-71,共13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般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重庆市数字资产治理困境与应对研究”(2021NDYB02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