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过度负债表面上可以由预算法控制。企业过度负债由企业重整和破产法控制。发达国家的过度负债预防法是专对个人的,未引起各界重视。未雨绸缪,对我国已出现卡奴、房奴、校园贷,须有预防法,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调控经济和社会私人生活的民商事立法。目前,我国立法至少应当限定银行个人生活借贷利率,取消无限制的信用卡复利计算方法;严格控制各种实体经济证券化的上市,避免社会性过度负债成灾或导致次贷金融危机;规范民间借贷担保和利率上限,避免因过度负债而导致极端事件发生危害家庭和生存。建立事前和事后极端行为干预和处置措施。辅之于个人或个体户破产制度以及保留债务人家庭基本生活诉讼清偿制度。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9年第2期6-16,共11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
基金
杨遂全主持的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平等公正核心价值观融入产权保护立法研究”(18VHJ007)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