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应依不动产交易中身份的一致程度划分为三类情形,当实际处分人与登记权利人一致时,处分行为方可认定为无权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权代理,在符合法定适用条件时,善意取得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均有适用场合,其中,买受人的"善意"认定为关键一环,"善意"认定标准需区分对待且于判断上要严格掌握,但买受人善意与否不影响基础合同的效力,当买卖合同确认有效却未办理过户登记时,买受人一般不可取得不动产所有权,仅可主张违约救济,出现房屋已交付使用多年且非因买受人原因登记不能的特殊情形,夫妻双方应协助办理过户登记以保护合理信赖利益与市场交易安全。
出处
《民商法争鸣》
2018年第2期105-118,共14页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Deb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