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东优待滥觞于日本,具有与股份持有时长关联、非连续性比例及董事会决议实施等特征,但理论界对其性质存在实物分红说、公司赠予说、招待行为说与销售宣传说的分歧。经验显示,优待对公司经营和股票管理具有正面作用,公司利益维护的合理性使得默认的比例平等并不构成优待约束。但优待多数情况下符合权益性交易的特征,因此需要遵循与分红相同的无盈不分规则,以保护债权人。我国未来监管应持开放审慎的取向,在公司法层面附加轻微性与程序正当性来确保原则突破的最小化;在证券法层面以强制披露的规则对优待支出、决议、实施及对资产、权益的影响进行准确说明;在会计上确认为权益性交易,并从上一年度税后利润中提取优待公益金。
出处
《金融法苑》
2021年第2期176-194,共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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