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实现了互联网与保险的融合,但因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当而引起的投诉与纠纷不断增多,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对互联网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予以规范和指引。从实证的角度分析,目前互联网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一般说明义务、明确说明义务以及突出提示义务的履行都不尽如人意,造成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破坏了二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互联网保险合同的利益均衡的实现,就是要缓解因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当而引起的信息不对称加剧。从制度本身的完善上看,需要扩大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以及强化保险人的责任;从制度的辅助上看,需要引进合理期待原则,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不当进行二次校正。
出处
《金融法苑》
2020年第4期135-14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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