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项国际私法的传统制度,法律规避近年来在国内外学界多次被质疑其存在之必要。持法律规避废除论者认为,法律规避的功能可以被“直接适用的法”和公共秩序保留所取代。以法律规避与“直接适用的法”的关系为视角,从制度起源、构成要件和立法及司法实践等角度出发,可以发现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法”与法律规避之间应是相互配适而非相互涵盖的关系。此外,尽管法律规避制度在部分国际实践中以公共秩序保留的特殊形态存在,但公共秩序保留的消极防御性质仍为法律规避制度的独立存续提供了极大空间。法律规避在当今中国,尤其是在强调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时代背景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22年第1期221-241,共21页
Jinling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