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统一原则意味着不同地区的司法裁判对国家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应当是统一的。如果不同地区的两个案件在所有相关方面都相同,则没有理由仅依据区域差异对这两个案件作出不同处理。案件事实复杂多样、法治转型、法权需求区域分化等用来反对司法统一原则的理由都无法成立。基于类推原理与融贯性的价值、平等原则、看得见的正义、保护预期及可预测性的价值四个方面的理由,坚持司法统一原则有着重要的法治意义。
出处
《金陵法律评论》
2020年第1期76-90,共15页
Jinling Law Review
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司法案例研究课题“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现状与前景”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