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囿于学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研究的不足,本罪的保护法益尚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对本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简单化。以“秩序”为核心建构的经济犯罪保护法益,不仅无益于对构成要件的解释,也使得本罪的涉案财产处置无法弥补公司因犯罪行为所受到的财产损失。源于公职人员受贿罪保护法益的“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均无法适用于滋生于市场经济主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市场经济交往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基于员工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而产生的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委托信赖关系,应当将此种对委托、信赖关系的破坏限定在减损公司的利益的情形中。
出处
《经济刑法》
2022年第1期284-298,共15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