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百名红通"之一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财产没收案的一审宣判,未经定罪的没收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标准引发学界关注。在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件中,如果法院没有定罪,是否会影响对有证据证明存在高度违法可能性的相关财产的特别没收程序实施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有时会通过自洗钱方式来转移赃款,检方在向法院提交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书时应当考虑提供关键关联账号的查证。重视账户资金来源、账号设立程序、相关交易流水以及与其他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等方面的违法性证据。
出处
《经济刑法》
2020年第1期225-236,共12页
Economic Criminolog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专项课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研究”(批准号18VSJ07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