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两高"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其第2条中有盗窃"数额减半"定罪的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作为定罪情节被评价之后,又进行累犯以及量刑情节评价,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对盗窃罪数额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将数额减半标准认定为构成要件要素,如其中所列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定罪要件之后,不得在量刑中进行重复评价。
出处
《经济刑法》
2020年第1期132-141,共10页
Economic Crimi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