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股权收购作为资本市场的主要投资方式,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市场竞争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主要对象之一。然而,私募股权收购可能会产生特殊的反竞争效果,包括双向市场集中度提高、目标行业消费者福利减损与行业创新贬抑。传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并未考虑这些特殊的反竞争效果,并且存在目的性审查尚付阙如、营业额计算标准模糊,以及控制权认定方式不明确等局限性,导致私募股权收购审查出现假阴性错误,降低执法的可预期性。因此,我国应以促进目的性审查与反竞争效果分析的协同为基础,针对“仅为投资”承诺实施目的性审查,以及通过嵌入三重竞争损害要素的方式更新反竞争效果分析范式。另外,亟须构建穿透式营业额计算标准模式。其一,依据同质性与关联性认定利益集团;其二,限缩管理费的范畴,使之得以清晰界定。最后,细化私募股权收购控制权认定方式,即重点考虑私募股权基金能否对目标企业的财务管理、所有权结构与企业战略施加决定性影响。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3年第2期233-254,共22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20&ZD194)“适应新时代市场监管需要的权力配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