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义关系中,信义义务是防范受托人滥用权利、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机制。资管的本质属性应为信托,资管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构成信义关系,故资管业务中受托人滥用权利的行为仍为法律规制的核心问题。"资管新规"确立了资管机构的信义义务即"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以规范资管机构的受托管理行为。信义义务以忠实义务为核心,注重防范受托人实施利益冲突行为。美国采取专门制定单行法的方式规范金融中介活动,信义义务作为受托人的基本行为规范在相关法律中得到确立,并受到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我国系通过"资管新规"这一部门规章确立了资管机构的信义义务,因该文件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且其内容侧重于监管规范,故投资者若要向违反信义义务的资管机构主张损害赔偿,仍须依据《信托法》对受托人义务所设置的相应规范。
出处
《经济法论丛》
2020年第1期232-265,共34页
Economic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公司法与证券法协同背景下信义义务的内在体系研究”(19CFX0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