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斯蒂芬·兰顿和《大宪章》有着极为深厚的渊源。他并未参与《大宪章》早期草案的制定,只是在约翰王批准《男爵法案》后才参与了1215年《大宪章》制定,确立了教会自由原则,惠及世俗特权。在1225年《大宪章》修订和实施中,兰顿更为积极。他一方面强调《大宪章》的自愿授予,另一方面用绝罚维护《大宪章》。总体上而言,兰顿对《大宪章》的影响根源于基督教的权力结构、神学思想以及教会法实践。兰顿认同法治和司法裁判,以审慎妥协的精神参与《大宪章》制定。他制定的教会自由条款赋予了《大宪章》世俗特权的永久性,促进了王国共同体的形成。同时,兰顿开创了以绝罚实施《大宪章》的传统,使《大宪章》核心地位进一步得到确认,深深融入英国宪制之中。
出处
《基督教学术》
2022年第2期82-99,213,共19页
Christian Scholarship
基金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201706010193)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