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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人不明情形下高空拋物、坠物条款之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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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高空抛物、坠物(以下简称高空抛物侵权)因对他人人身、财产之极大危险性,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尽管在侵权行为定性上略有不同,前者属于“行为”侵权,后者属于“准行为”侵权①,但在面临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之情形时,二者面临的难题存在同质性。
作者 刘晓瑜
出处 《天津滨海法学》 2021年第1期203-212,共10页 Tianjin Binhai Law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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