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微信记录、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电子数据怎样才能具有证据效力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注重证据“三性” 被引量:4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信息化交流愈加频繁,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留下电子数据痕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的相关规定,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电子数据的取证工作。这不仅是保证电子数据符合法定要求、具有证据效力的关键,也是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重要内容。
作者 刘又平 代杰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21年第23期42-43,共2页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3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